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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5)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6月21日期间,被告人苗*至丹阳市壹键联网吧、飞天网络会所、昊情网络会所,采用拆卸电脑主机的手段,盗窃作案5起,窃得电脑主机内的“CPU”8个,“内存条”10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20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苗*至丹阳*网络会所,采用螺丝刀拆卸电脑主机的手段,窃得电脑主机内“金士顿4G内存条”2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60元。

2、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苗*至丹阳*网络会所,采用螺丝刀拆卸电脑主机的手段,窃得电脑主机内“Intel酷睿i5CPU”1个,“金士顿4G内存条”1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380元。

3、2015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苗*至丹阳*市一楼壹键联网吧,采用螺丝刀拆卸电脑主机的手段,窃得电脑主机内“E31230V2型CPU”3个,“金士顿8G内存条”3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800元。

4、2015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苗*至丹阳*市一楼壹键联网吧,采用螺丝刀拆卸电脑主机的手段,窃得电脑主机内“E31230V2型CPU”1个,“金士顿8G内存条”1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

5、2015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苗*至丹阳市皇塘镇昊情网络会所,采用螺丝刀拆卸电脑主机的手段,窃得电脑主机内“Intel酷睿i5CPU”2个,“Intel酷睿i3CPU”1个,“金士顿8G内存条”2个,“金士顿4G内存条”1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8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苗*的家属替其赔偿了飞天网络会所经营者王*损失1760元,昊情网络会所经营者刘*3500元,取得了上述两个网络会所经营者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螺丝刀一把,被害人王*、林*、刘*等人的陈述,证人赵*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丹阳*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苗*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苗*退出部分赃物,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苗*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尚未退出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或折价退赔人民币6400元给丹阳*游艺网吧,退赔人民币380元给丹阳*情网络会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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