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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5)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同他人至丹阳市陵口镇郑*家,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软中华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处扣押了上述赃物并发还给了被害人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的陈述,证人吴*、葛*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17日起2015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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