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030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刑初字第03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