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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绍兴*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绍越刑初字第105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沈*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撤回上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刑初字第10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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