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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系衢*医院(位于衢州市三衢路558号,属衢江区辖区)护理工。2015年6月30日至7月16日期间,李*利用其在医院320病房值夜班的机会,趁该病房病人刘*乙熟睡之机,先后三次从放置在椅子上的刘*乙裤子口袋里的皮夹内窃得现金共计1700元。具体为:

1、2015年6月30日晚10时许,李*在320病房见刘*乙已睡着,遂从刘*乙裤子口袋里的皮夹内窃得现金200元。

2、2015年7月8日晚10时许,李*在320病房见刘*乙已睡着,遂从刘*乙裤子口袋里的皮夹内窃得现金800元。

3、2015年7月16日晚10时许,李*在320病房见刘*乙已睡着,遂从刘*乙裤子口袋里的皮夹内窃得现金700元。

案发后,李*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刘*乙。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临时用工协议、护工排班表、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存折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徐*、刘*的证言,被害人刘*的陈述,被告人李*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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