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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业川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台州*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谈业川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台椒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谈业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四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二、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谈业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谈业川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谈*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谈*撤回上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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