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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黄*独自一人窜至武义县泉溪镇郑宅村东环路2号徐*乙住宅附近,见四周无人,被告人黄*踢开徐*乙户一楼中间卧室的门,进入房间行窃,被户主徐*乙发现,当场抓获被告人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身份信息、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人孙*、徐*的证言;被害人倪*、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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