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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章*在武义县家美佳家具卖场领取礼品期间,趁他人不注意,将被害人陈*放在桌子上的一只黑色iphone6plus(64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3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带领公安民警找回了涉案手机,由武义县公安局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陈*。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抓获经过等;被害人陈*的陈述;鉴定意见:武义*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其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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