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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5)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南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海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海南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海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马海南至本市庐阳区市府广场附近的u0026ldquo;唐朝网咖u0026rdquo;网吧睡觉时,见被害人张*的妻子卫*在电脑前睡着,一部银白色苹果6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3910元)放在身旁的沙发上,遂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后至网吧一包间内睡觉。当日6时许,张*发现被盗,通过网吧监控将在包间睡觉的马海南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的苹果手机,后将马海南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后,被告人马海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苹果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马海南于2012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海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张*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合肥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2)庐刑初字第053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与被告人马海南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海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海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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