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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彭*窜至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南路9号杉杉棋牌室内,将徐*放在棋牌室二楼门口桌子上充电的一只价值人民币4110元的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当日下午,被告人彭*在浦江县浦阳街道皇家一号KTV门口将该手机以800元钱价格卖给张*。现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的陈述,证人张*、郑*、张*的证言,浦江*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光盘,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三包凭证,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彭*的身份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彭*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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