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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鸠刑一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原审被告人牛云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牛某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刑一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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