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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0018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对原判决表示服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00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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