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尤张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伙同黄*甲(另案处理)窜至永安市新安大院3号停车场,盗窃失主罗*甲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闽G号雅*ZY100T-12A二轮摩托车及失主陈*甲停放于此的无牌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各1辆。随后,被告人黄*将上述2辆摩托车分别以人民币1000元、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经永安*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二轮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6650元、3116元。

2、2014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伙同“啊凯”(另案处理)窜至永安市开辉小区17幢楼下,盗窃失主李*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闽G的本田WH125T-3A二轮摩托车1辆。

经永安*证中心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35元。

综上,被告人黄*同他人盗窃三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480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雅马哈ZY100T-12A二轮摩托车1辆,并已发失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的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到案证明、情况说明、公告;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购车发票、行驶证;5、失主罗*、陈*、李*的报案及陈述;6、证人周*、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7、永安*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8、鉴定意见通知书;9、被告人黄*的供述;10、辩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黄*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赃车已追回部分,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盗赃车折价款人民币8151元,发还各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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