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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4)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租用陈*(另案处理)的某某号本田雅阁小型轿车并换上假车牌,由陈*驾驶该车先后窜至福建省政和县石屯镇西津村被害人陈*乙家、连城县四堡乡四桥村被害人马*甲家、清流县龙津镇横溪岭被害人黄*甲家。被告人陈*谎称三被害人的父亲曾救过他的父亲,拿出一些外币要祭拜对方并叫三被害人拿出现金一起祭拜,而后乘被害人祭拜时,用一包冥币调换祭拜的现金,盗走被害人陈*乙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马*甲人民币1.036万元、被害人黄*甲人民币2万元。2014年5月8日,被告人陈*在建宁县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陈*、陈*处扣押到人民币2万元,现已发还被害人黄*甲。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3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陈*租用陈*的某某号本田雅阁小型轿车,并换上假牌照,由陈*驾车载着他窜至福建省政和县石屯镇西津村被害人陈*乙家门口。被告人陈*让陈*在车上等,自己一个人走到被害人陈*乙家,谎称陈*乙的父亲曾救过他的父亲,现在是来报恩,并提出自己要拿出外币6万元来供奉陈*乙的父亲,要求陈*乙也拿出人民币2万元一起供奉。因被害人陈*乙家中无现金,遂由陈*驾车载着被告人陈*和陈*乙夫妻二人到石屯镇农村信用社取了人民币2万元。四人回到被害人陈*乙的家门口时,陈*在车上等候,被告人陈*随同陈*乙夫妻二人回到陈*拜父亲,陈*、陈*乙先后将外币和人民币装入同一个红包袋里放在陈*乙父亲的遗像前。被告人陈*乘被害人陈*乙夫妻二人祭拜时,用一个事先装好冥币的红包袋调换了装有现金的红包袋,盗走陈*乙的人民币2万元。

2.2014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陈*乘坐陈*驾驶的套牌本田雅阁小型汽车窜至福建省连城县四堡乡四桥村被害人马*家门口。被告人陈*让陈*在车上等,自己一个人走到被害人马*家,谎称马*的父亲曾救过他的父亲,现在是来报恩,并提出自己要拿出外币6万元来供奉马*的父亲,要求马*也拿出人民币2万元一起供奉,马*遂拿出了人民币1.036万元。而后,被告人陈*使用同样的调包方法,盗走被害人马*的人民币1.036万元。

3.2014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陈*乘坐陈*驾驶的套牌本田雅阁小型汽车窜至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横溪岭18号被害人黄*甲家门口。被告人陈*让陈*在车上等,自己一个人走到被害人黄*甲家,谎称黄*甲的父亲曾救过其的父亲,现在是来报恩,并提出自己要拿出外币6万元来供奉黄*甲的父亲,要求黄*甲也拿出人民币2万元一起供奉。因被害人黄*甲家中无现金,遂由陈*驾车载着被告人陈*和黄*甲夫妻二人到龙津镇农村信用社取了人民币2万元。四人回到被害人黄*甲的家门口时,陈*在车上等候,被告人陈*随同黄*甲夫妻二人回到黄家祭拜父亲。随后,被告人陈*使用同样的调包方法,盗走被害人黄*甲的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陈*于2014年5月8日在建宁县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陈*处扣押到人民币1.8万元、越南币500元、印尼盾108,000元、秘鲁币38,000元、金银宝蜡烛28根、红包袋55个、冥币46捆;从陈*甲处扣押到人民币0.2万元;发还被害人黄*甲人民币2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的家人已代被告人向被害人马*甲退赔了人民币1.03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马*、黄*的陈述以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三人分别于2014年4月8日、4月22日、5月7日在家中,被一名男子以要报恩的方式骗出现金祭拜父亲,而后该名男子又在祭拜中乘机用冥币将现金调包。其中陈*被盗走人民币2万元、马*被盗走人民币1.8万余元、黄*被盗走人民币2万元。经他三人辨认,该名男子就是陈*的情况。

2.证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7日10时许,一名中年男子到她家中声称,她的公公对男子的父亲有救命之恩,该名男子带来6.6万元报恩并提出要祭拜她的公公,叫她的丈夫拿出2万元一起供奉。之后,该名男子乘她夫妻二人祭拜父亲时,用冥币将供奉的现金调包,盗走了人民币2万元的情况。

3.证人陈*的证言以及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清明节期间,陈*雇请他开车。从2014年4月7日后,他驾车载着陈*出去过2次,期间经过建瓯的一个三岔路口、连城县一个乡镇的一间民间锡器加工店、清流县城的郊区等处时,陈*有下车到他人家里。经陈*指认,陈*于2014年5月7日下车后进入的是清流县龙津镇横溪岭黄*甲住宅的情况。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陈*乙向民警提交了储蓄取款凭证复印件1张、冥币2捆,马*甲向民警提交了红色袋子1个、冥币2捆的情况。

5.陈*乙提供的储蓄取款凭证,证实杨*账户于2014年4月8日被取款人民币2万元的情况。

6.到案经过,证实陈*于2014年5月8日在建宁县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民警从陈*处扣押到人民币1.8万元、越南币500元、印尼盾108,000元、秘鲁币38,000元、金银宝蜡烛28根、红包袋55个、冥币46捆;从陈*甲处扣押到人民币0.2万元;发还被害人黄*甲人民币2万元的情况。

8.中*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书,证实陈*的家人代为退赔马某甲人民币1.036万元的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陈*的基本身份情况。

10.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09)丽缙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陈*于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于2014年2月9日刑满释放的情况。

11.刑事照片,证实涉案的冥币、外币等情况。

12.卡口抓拍照片,证实陈*驾驶的本田小车经过武夷山市下梅路、建瓯市徐*、建阳市青松化工卡口,连城县四堡卡口,清流县气枪厂卡口的情况。

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民警对黄*甲家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

14.陈*指认光盘一张,证实陈*指认现场的情况。

15.被告人陈*的供述以及指认笔录,亦对起诉书指控其以冒充故友报恩的方式,秘密调包陈*乙人民币2万元、马*甲人民币1.036万元、黄*甲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调包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计人民币5.03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的家人已代其退出部分赃款,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

二、随案扣押的越南币500元、印尼盾108,000元、秘鲁币38,000元、金银宝蜡烛28根、红包袋55个、冥币46捆,予以没收,由扣押保管单位清流县公安局负责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上缴国库。

三、继续向被告人陈*追缴尚未追回的被盗财物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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