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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付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付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罗玉付到石狮市蚶江镇石湖城外3区69号二楼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房间内,趁无人之机,盗走王*的1条重5克的黄金项链、1条重2克的黄金项链(总价值人民币1930.25元)。案发后,赃物无法追回。

2015年8月7日,公安人员在晋江市陈埭镇溪边胖哥大排档抓获被告人罗玉付。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陈述,证人高某某、邱某某证言,抓获经过的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盗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930.2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玉付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九百三十元二角五分,发还被害人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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