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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到石*侨医院设备科库房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隆TL500DQT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案发后,赃车未追回。

2、2015年7月5日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到石*侨医院住院部5楼1252号病床,趁病患罗某某入睡之机,盗走罗放置于床头的手提包内的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885元。

2015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石狮市沃尔玛超市门口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4825元,连同案发后追回的赃款一并已发还给各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某、杨某某陈述,证人蔡*某、蔡*甲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转让协议书、台隆电动车车辆标示牌、收款收据,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以及被告人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671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夏某某及其家属已全部退赃,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大,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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