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汪*甲伙同“小志”窜至南安市康美镇环亚食品厂停车棚,盗走汪*乙停放在该处的1辆绿佳TD049Z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24元)。

2、2014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汪*甲伙同“小志”(另案处理)窜至南安市洪濑镇红雨点网吧门口,盗走戴*停放在该处的1辆浦能大公主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5元)。

3、2014年1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汪*甲伙同“小志”窜至南安市霞美镇尔兰宾馆楼梯下面,盗走陈*乙停放在该处的1辆坤利智能皇中沙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及该电动车后备箱内的9包中华香烟和9包芙蓉王*(价值人民币594元)。

4、2014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汪*甲伙同“小志”窜至南安市霞美镇鸿鑫购物超市门口,盗走邱*停放在该处的1辆韩菱TDL02Z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96元)。

5、2015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汪*甲伙同“小志”窜至南安市霞美镇新华都超市门口,盗走黄*停放在该处的1辆七星豹中沙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0元)。

6、2015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汪*甲伙同“小志”窜至南安市丰州镇小丸子幼儿园门口,盗走叶*停放在该处的1辆凤凰新业TD02Z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76元)。

2015年3月18日19时许,公安机关通过秘密手段在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南环路一租房抓获被告人汪*。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戴*、陈*、邱*、黄*、叶*的陈述,证人陈*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购车凭证及相关材料,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161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汪*退出违法所得赃物绿佳TD049Z电动车1辆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624元,返还被害人汪*;退出违法所得赃物浦能大公主电动车1辆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175元,返还被害人戴*;退出违法所得赃物坤利智能皇中沙电动车1辆、中华香烟9包、芙蓉王香烟9包或上述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254元,返还被害人陈*乙;退出违法所得赃物韩*TDL02Z电动车1辆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296元,返还被害人邱*;退出违法所得赃物七星*动车1辆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550元,返还被害人黄*;退出违法所得赃物凤凰新业TD02Z电动车1辆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276元,返还被害人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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