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二名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方*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方*、方*经预谋后窜至福建省泉州*百*公司附近,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剪刀撬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0元)。

2.2015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方*、方*与“刘*”(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海墘尾租房,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剪刀分别撬盗走被害人董某某停放于5号楼楼下的一辆电动车(暂无法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6号楼楼下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42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7号楼楼下的一辆电动车(暂无法鉴定)。

3.2015年4至5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方*经预谋后窜至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五一工业区安达盛厂附近,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剪刀撬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暂无法鉴定)。

4.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攀与“刘*”经预谋后窜至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仑前村菜市场附近的租房,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剪刀撬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暂无法鉴定)。

5.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攀窜至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仑前村菜市场侧门附近,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剪刀撬盗走被害人韦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50元)。

6.2015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方*窜至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辉华购物广场边的BABY孕婴坊门口,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剪刀撬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暂无法鉴定)。

另查明:2015年5月11日中午,被告人方*、方*在泉州台*嘉泰鞋厂员工宿舍304室被泉州市公安局东园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提取并扣押作案工具剪刀三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方*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某等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购车票据、另案处理人员审批表、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方*、方*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或单独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方*参与盗窃5起,赃物价值人民币7612元,方*参与盗窃4起,赃物价值人民币3962元,数额均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第1-3起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方*多次盗窃,可分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分别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分别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德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方*、方*共同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3962元,分别返还被害人周某某1820元、刘某某2142元;被告人方*、方*共同退赔被害人董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一部、朱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一部、何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一部;被告人方*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3650元,返还被害人韦某某;被告人方*退赔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一部;被告人方*退赔被害人郑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一部。

(退赔款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清。)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三把(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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