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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鄂青山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盗窃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执行机关4个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2015年5月19日,罪犯张*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因其具有累犯情形,且仅缴纳3000元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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