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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赵*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赵*到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西路三期龙景国际工地宿舍C-107号、C-108号房间内实施盗窃,在C-107号房间内盗走被害人王*乙一部贡米牌S1型手机,在C-108号房间内盗走被害人严*一部黑色联想牌A778T型手机及现金73.5元,盗走被害人王*丙一部白色OPPO牌R830型手机。经百色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部手机总价值为192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吕*、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赵*到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西路三期龙景国际工地宿舍C-107号、C-108号房间内实施盗窃,在C-107号房间内盗走被害人王*乙一部贡米牌S1型手机,在C-108号房间内盗走被害人严*一部黑色联想牌A778T型手机及现金72.1元,盗走被害人王*丙一部白色OPPO牌R830型手机。被告人赵*在C-107号房间内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在翻越工地围墙逃跑时被抓获,被害人王*乙被盗的贡米牌S1型手机在工地围墙边被发现找回。经百色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部手机总价值为人民币192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黑色联想牌A778T型手机及现金72.1元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严*,将被盗的白色OPPO牌R830型手机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王*丙。

另查明,被告人赵*到案后供出同案犯吕*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吕*。被告人吕*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黑色联想牌A778T型手机及白色OPPO牌R830型手机。

再查明,被告人吕*曾因盗窃,于2012年3月2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又因盗窃,于2012年7月26日被百色市*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赵*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8月21日被靖*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5月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严*、王*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百色市*证中心右价鉴字(2015)7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靖西县人民法院(2001)靖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吕*、赵*的供述及辩解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吕*、赵*均系有前科劣迹,有酌定从重处罚之情节,但鉴于被告人赵*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吕*,系一般立功,被告人吕*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手机,且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其二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赵*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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