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潘*酒后独自窜到田阳县民生街139号黄*家中。当看到黄*放在一楼客厅藤椅上一台正在充电的三星牌手机(价值500元)时,被告人潘*趁屋内无人之机,盗走该手机逃离现场。当被告人潘*逃至黄*家巷口外时,被闻讯赶来的韦*抓获,扭送给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退还失主黄*。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合法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潘*路过田*县*莱屋旅社旁边的巷子口时,发现巷子内一家民宅门口敞开,未见屋内有人,便走进该民宅内。当见到放置在屋内一张藤椅上正在充电的一部手机无人看管时,被告人潘*便将该手机窃取并迅速离开现场,被屋内该手机的所有人黄*发现并叫喊。被告人潘*逃至巷子口时,被闻讯赶来的韦*拦截并控制,慌乱中将窃得的手机丢弃在巷口处的一张废弃沙发上。被害人黄*赶到并拿回手机,其子梁*亦赶到现场并拨打电话报警。后潘*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经田*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为三星牌,型号为SM-G3812,价值5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指认被盗手机照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及发还清单,三星牌手机统一销售专用票据,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黄*的陈述,证人韦*、梁*的证言,被告人潘*的供述及其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所有财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潘*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好,被盗手机已退还失主,未造成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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