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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德桃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江*民法院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内东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3月2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廖*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本院裁定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廖*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廖*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撤回上诉。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

审判员王*

审判员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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