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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4日期间,被告人刘*伙同“猪儿”(另案处理)等人,采取翻墙、翻窗入室的手段,四次进入内江市经济开发区圣江路*限责任公司气流纺车间厂房,将四楼配电室内配电箱上的长(350101cm)、短(60101cm)紫铜导体板卸下盗走,共计20余块,重约250kg。经鉴定,被盗紫铜导体板单价为35元/kg,共计价值人民币8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同他人一起,采取翻墙、翻窗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厂房配电室内重约50kg的紫铜短导体板10余块,后销赃获利。

2.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又同他人一起,采取翻墙、翻窗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厂房配电室内重约25kg的紫铜短导体板7-8块,后以32元/kg的价格销赃,获赃款800余元。

3.2015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同“猪儿”采取翻墙、翻窗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厂房配电室内重约86kg的紫铜长导体板3块、重约6kg的短导体板2块。3块长导体板在兰某某、李*(均另案处理)的协助下搬运至*某某经营的内江市市中区文英街社区第4收购站,以28元/kg的价格销赃给兰某某,获赃款2400元;短导体版以30元/kg的价格销赃给兰某某,获赃款180元。

4.2015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刘*伙同“猪儿”等人采取翻墙、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该厂房内重约90kg的铜质长导体板3块。被告人刘*等人在将赃物搬离现场的过程中,被该公司保安人员发现。被告人刘*等人将赃物丢弃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李*的证言,销赃人兰某某、李*某的供述印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与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内江*厂配电室被盗物品清单,被盗财物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的户籍信息、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曾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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