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潘**潜入沐爱镇骑龙村三组潘*乙家中盗走钱包一个及现金1200元;同月潜入该组潘*丙家中卧室内盗窃现金20元和手机一部;2014年12月16日下午,潜入该组潘*丁家中,盗得衣柜内现金3000元;同日潜入该组潘*戊卧室内盗窃现金40余元;同月24日再次潜入潘*丁家中盗走潘*丁卧室内摩托车钥匙、合格证及停放在客厅内的本田牌xxxx型黑色两轮摩托车后卖与赖某某,获赃款600元。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5200元。被告人潘**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潘**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甲系吸毒人员,与被害人潘*丁、潘*戊、潘*丙、潘*乙系同组村民且系同族亲属。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甲因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遂潜入沐爱镇骑龙村三组潘*乙家中,盗窃潘*乙钱包一个及现金1200元;同月,被告人潘*甲潜入该组潘*丙家中卧室内,盗窃现金20元及手机一部。2014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潘*甲趁潘*丁外出之机潜入潘*丁家中,盗得衣柜内现金3000元及潘*丁父亲潘*戊卧室现金40余元;同月24日,被告人潘*甲再次潜入潘*丁家中,盗走潘*丁卧室内的摩托车钥匙、合格证及停放在堂屋内的本田牌xxxx型黑色两轮摩托车后,卖与筠连**江摩托车店店主赖某某,获赃款600元。后,被害人潘*丁到赖某某处以800的价格将被盗摩托车赎回。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5200元。

2015年1月2日,被告人潘**在其父亲潘**的陪同下到筠连县公安局沐爱镇派出所投案。同年5月19日,被害人潘**、潘**、潘**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报案,立案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分别位于筠连县沐爱镇骑龙村三组潘**及潘*戊家、潘*乙家、潘*丙家。被告人潘*甲分别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陈述

1)潘**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6日傍晚,他回家听父亲潘**说,他(潘**)在家中将潘**逮到,潘**不承认偷钱,他(潘**)就将潘**放走了,后来查看家里才发觉他(潘**)的钱被偷了。他听说后,就去查看自己放在房间衣柜的现金,发现自己的3000元现金也不见了。2014年12月24日早上,潘**将他家屋后的窗子弄烂后进屋,又把他家里的柜子弄烂,将柜里的摩托车合格证偷了,并将他停放在家里的摩托车偷走,潘**出门时被他的弟媳曹某某看见。潘**把他的摩托车偷来以600元卖给筠连县镇舟镇大桥处的“赖**”,后他以800的价格从“赖**”处将被盗摩托车赎回。潘**是他的侄子,平时在吸毒,在邻里周边有小偷小摸行为。

2)潘**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6日16时左右,他在他的房间门后面抓到侄孙子潘**,他问潘**有没有偷钱,潘**说没有,他就将其放走了。后来他回房间查看,发现他放在枕头下面的70多元钱被盗了。当晚潘**回家后,发现他(潘**)的钱也被偷了。

3)潘**陈述,证实2014年12月的一天,他放在自家衣柜和箱子里的两部共价值1000元的手机和50元现金被盗了。他怀疑是潘*甲偷的。

4)潘**陈述,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他干农活回家发现房间很乱,经查看,发现他放在床上裤子里面的1200元现金被盗了,放在床上的手镯也不见了。他怀疑是侄子潘*甲偷的。

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潘*庚证言,证实他是潘*甲父亲。潘*甲告诉他,因为吸毒而盗窃潘*丁家2000多元钱、潘*戊80元钱,盗窃潘*乙家一辆摩托车,盗窃“黄老幺”一条烟,盗窃潘*丙两部手机。2015年1月2日19日许,他劝诫潘*甲主动到沐**出所投案自首。

2)曹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早上9点左右,她看见潘**骑着潘**的摩托车从潘**家中走了,她马上叫其丈夫通知潘**,后来听说他们在镇舟一家摩托车店将摩托车找回。

3)赖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镇舟镇从事摩托车销售。2014年12月24日下午,有个男青年骑了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到他店铺并拿着摩托车合格证来销售,他以600元的价格买下了该车。经赖某某辨认,到他店内卖摩托车的男青年系被告人潘**。

5、被告人潘*甲供述,证实他总共盗窃过五次,第一次是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他毒瘾犯了,又没有钱,就想到二叔潘*乙家去偷钱,当天上午,他用启子将潘*乙后门撬开后进入卧室,在床边的裤子内的一个钱包里盗得1180元左右;同月的一天,他又从幺叔潘*丙家窗户进入卧室,在床上枕头下盗得20元钱和一个直板手机;2014年12月份,他发现大叔潘*丁家没有人,便从窗户翻进去,在卧室找了一把启子将卧室衣柜撬开后,盗窃了2500元;同月的一天,他翻窗进入潘*戊家,在卧室枕头下盗得40元左右;同月的一天,他毒瘾又犯了,便再次从潘*丁家二楼窗户翻入室内,在卧室衣柜内找到一把摩托车钥匙和合格证后到客厅,将停放在此的一辆新大州本田牌摩托车推出来骑到镇舟,卖给了大江摩托车店的老板,卖了600元。

6、车辆信息表,证实被盗车辆的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情况。

7、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筠连**证中心鉴定,本田牌xxxx型两轮摩托车的价格为5200元。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甲犯罪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潘**、潘**、潘**对被告人潘*甲予以了谅解。

10、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潘**的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并处罚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潘**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为吸毒而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本院酌定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潘**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取得了被害人潘*丁、潘*丙、潘*乙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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