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盗窃、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母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学士路学士小区通过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学士小区x楼*某某和冯某某夫妇家中,将文某某挂在餐厅板凳上手提包内的现金520元盗走。

当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景阳路更生园楼上爬入xxx室黎某某住宅,将其包内1000余元现金盗走。

2014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小西街幼儿园楼上爬入xxx室杨某某家,将其放在卧室电脑桌上的苹果5S手机及钱包内的3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499元。

当日6时许,被告人罗**从杨某某家爬入xxx室刘某某住宅,将肖某某放在床头边的挎包内的一万余元盗走。

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二街xx号攀爬进入xxx室郑*住宅,将其现金2000元盗走。

2014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玉壶苑四合院x单元xxx室杨*住宅,将其电脑桌上钱包内的几百元现金盗走。然后又爬入xxx室杨*甲家进行盗窃。然后又从xxx室攀爬进入xxx室何某某家实施盗窃,将何某某的几百元现金盗走。

2014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百安顺河宾馆楼上爬入xxx室杜某某住宅,将杜某某妻子的一部三星9158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55元。

当日凌晨,被告人罗**又窜至筠连县筠连镇观音阁四合院x栋x单元攀爬进入吴*住宅将吴*及妻子的现金2000元现金盗走。

2014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金鑫步行街“帝皇砂锅”楼上攀爬进入xxx号汤某某家中将客厅沙发上黄色提包内的现金2000余元盗走。

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包萝街xx号x单元xxx号黄某某家,将其家中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380元。

当日凌晨,被告人罗**从黄某某家爬入xxx晏某某家,将晏某某的2000余元现金及一部苹果4手机盗走。

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景阳路xx号x幢x单元攀爬进入xxx室叶某家,将其蓝色包内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

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公司收费处楼上攀爬进入x单元xxx号刘*家,将其500元现金盗走。

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小西街返安房攀爬进入xx栋x单元xxx号应某某家,盗走其现金8000余元和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40元。

2014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胜利街小学攀爬进入x幢x单元xxx号曾某某家,将其现金300余元盗走。

(二)2014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罗**在筠连县筠连镇包萝街以170元一包的价格贩卖冰毒给侯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在罗**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3包,净重1.294克,麻古疑似物1包,净重0.088克。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罗**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以及侯某某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抽样送检,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其犯罪原因系吸食毒品和打游戏机赌博,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学士路学士小区,通过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学士小区x楼*某某家中,将文某某挂在餐厅板凳上手提包内的现金520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学士小区x号楼x楼冯某某住宅内,现场提取鞋印足迹及指纹一枚。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文某某陈述,证实她家住筠连县筠连镇学士路镇政府对面小区xxx号。2014年8月5日的早上6点,她发现挂在餐厅餐椅上的单肩包不见了,后女儿在楼道间将被盗单肩包找到,发现包里现金520元不见了。经查看家里厨房有脚印,然后就报了警。

4、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在筠连县筠连镇政府对面(筠连**士路学士小区)的四楼楼上,凌晨他从厨房翻窗子进入室内,在餐厅那儿拿的一个包包,得到几百元钱,他从大门走的,在楼梯间将包包扔了。

(二)2014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景阳路老电影院楼上,爬入xxx室黎某某住宅,将其包内的现金1000余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景阳路老电影院xxx室内。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黎某某陈述,证实她家住在筠连县筠连镇老电影院长江网吧楼上xxx室。2014年8月4日晚上11时,她将单肩包放在客厅沙发上,次日早上6时许,发现钱包放在厨房里,钱包内一百元面值的1300余元和单肩包内几百元零钱被盗。

4、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偷了(文某某家)后到大桥(更生园楼上)这边一幢楼的楼上,通过从楼道爬上厨房进入室内,然后他在客厅沙发上看见一个女式包包,拿走了包内的一千多元,将包放在沙发上走了。

(三)2014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小西街幼儿园楼上,爬入xxx室杨某某家,将其放在卧室电脑桌上的苹果5S手机及钱包内的现金300余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49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小西街幼儿园楼上xxx室*某某租房内,现场提取指纹一枚等情况。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6日6时许,她发现放在卧室里电脑桌上的苹果5S手机、钱包内的300元以及手提包内的100元钱被盗,其手机是今年5月买的,买为5299元。

4、筠价认鉴(2014)8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4499元。

5、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上次偷的第二天凌晨,他到了小西街幼儿园楼上,先到了六楼那家,从楼道转角平台口子翻窗进去,在卧室的电脑桌上面拿了一个苹果手机,在卧室里拿了一个手提包,从包里得到一两百元钱,他将包丢在了窗台下面。

(四)2014年8月6日6时许,被告人罗**从杨某某家实施盗窃后从楼道转角处,攀爬进入xxx室刘某某住宅,将肖某某放在床头边的挎包内的现金10000余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小西街幼儿园楼上xxx室刘某某住宅内,现场提取鞋印足迹一枚及指纹二枚。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肖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5日的晚上,她在朋友刘某某家睡的,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里放了18910元的现金,现金是用橡皮筋捆好的。睡时挎包放在卧室床头边上。6日6时许,发现挎包不见了,后来在刘某某的厨房窗台上找到挎包,包内的钱不见了。

4、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从杨某某家出来到了五楼,还是从楼道转角平台口子翻窗进去,卧室内睡了一个女的,看见床头柜上有一个黑色包包,他将包包拿到厨房里翻的,包内有一万三、四千元的样子,其中一叠钱是用橡皮筋捆的,他把钱放在身上后把包包扔在厨房窗台,翻窗出去到楼梯上。

(五)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二街xx号,攀爬进入xxx室郑*住宅,将其现金2000余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二街xx号xxx室*某住宅内。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郑*陈述,证实2014年8月11日早上六点过,他母亲发现大门是开着的,他起床后发现裤子被丢在客厅门口,裤子里的1000元左右现金被盗了,他妻子的手提包里被盗1700元左右,他侄女的单肩包里被盗了800元左右。

4、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在上次偷了那女的后,几天后在小吃街的旁边小区,还是从楼道转角口子爬上那家人的厨房外面,然后再到阳台,从厕所进入室内,在卧室内拿了一条裤子和一个包包,搜到两千多元。

(六)2014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玉壶苑四合院x单元xxx室杨*住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钱包内的现金几百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玉壶苑四合院x单元xxx室杨*住宅。现场提取鞋印足迹一枚及指纹二枚。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杨*陈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8时许,她丈夫昨晚回家放在进门处电脑桌上的钱包不见了,钱包里的900多元的现金被盗了,后在厨房里发现钱包和一根木棒棒,房屋的大门是开着一条缝的。

4、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从四合院小区里面的二楼平台爬上三楼的小窗子,在客厅的电脑桌上看见一个钱包,包内有几百元,没有要钱包。

(七)2014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在xxx室杨*住宅实施盗窃后,又爬入xxx室杨*甲家进行盗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玉壶苑四合院x单元xxx室内。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杨**陈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她家里无人住,邻居发现她们家的窗户是开着的,才打电话给她妈,才发现被盗了,被盗的有现金900元左右,集邮册、老版人民币、纪念币等,还有一个从台湾买回来的手机。

4、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从三楼的阳台爬上四楼那家人,那家人无人在家,从厨房拿刀来撬卧室衣柜小抽屉,也没找到钱。

(八)2014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又从xxx室杨*甲家,攀爬进入xxx室何某某家盗窃,将何某某的现金几百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玉壶苑四合院x单元xxx室内。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7时许,邻居告诉他,他的公文包被扔在二楼的垃圾堆里,才发现被盗了,他放在床边椅子上的裤子里的900元现金,公文包里的500余元钱被盗了。

4、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从四楼盗窃出门后在楼道转角他又爬到楼上那家人屋内,在卧室内看见一个人在睡觉,他就将卧室内的一条裤子和一个包包拿走,从裤子搜到几百元钱,从包包里没搜到钱,是些文件资料,他将包包丢在楼道里。

(九)2014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百安顺河宾馆楼上,爬入xxx室杜某某住宅,将杜某某妻子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5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二街百安顺河宾馆楼上xxx室杜某某住宅内,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13日7时许,他发现裤子里的钱包被放在餐桌上,他的裤子及妻子的单肩包被丢弃在厨房,经查看被盗了1000多元和一部白色三星9158手机。

4、筠价认鉴(2014)8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三星9158手机价值1955元。

5、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在顺河宾馆楼上楼道转角那里爬上到了那家人的厨房,进入卧室在床头柜上拿了一条裤子和一个女士包包,还拿了一部三星手机,在厨房内翻包包和裤子,没有找到现金,他把包包和裤子扔在厨房就走了。

(十)2014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罗**又窜至筠连县筠连镇观音阁四合院x栋x单元xxx号,攀爬进入吴*住宅,将吴*及妻子胡某某的现金2000余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观音阁四合院x栋x单元xxx室胡某某住宅内。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吴*陈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上11时许,他将裤子挂在卧室的墙上,他妻子的单肩包也挂在一起的。早上七点左右,他发现小阳台的门被打开了,他的裤子和他妻子的单肩包、手提包被丢在小阳台的地上。他裤子里的950元现金被盗了,他妻子放在单肩包里的1800多元被盗了。

4、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从顺河宾馆楼上偷后,到了新华大桥过去的四合院,他从楼梯上去一个巷子爬上厕所翻进去,在卧室拿了一条裤子和一个包包,在外面阳台上翻裤子搜到几百元钱,在提包内搜到一千多元,总共两千多元后,从大门出去的。

(十一)2014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金鑫步行街“帝皇砂锅”楼上,攀爬进入xxx号汤某某家中,将客厅沙发上黄色提包内的现金2000余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鑫步行街三段“帝皇砂锅”楼上xxx号,现场提取右脚鞋印足迹一枚,手指指纹一枚。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汤某某陈述,证实她住在筠连县筠连镇金鑫步行街三段“帝皇砂锅”楼上xxx号,2014年8月14日凌晨4点,她母亲发现她的提包和她母亲的背包被扔在厨房里面,她提包内的1000元和她母亲包内的3000元现金被盗了。

4、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在步行街楼上楼道转角平台口子翻进厨房,在客厅沙发上看见两个包包,从包内得到一两千元。

(十二)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包萝街xx号x单元xxx号黄某某家,将屋内的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组装电脑、音响、手写板发还了被害人黄某某。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3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包萝街xx号x单元xxx号室,现场提取右脚鞋印足迹一枚,手掌掌纹一枚。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24日的下午,她到包萝街的房子去,发现门没关闭,她小房间的一台台式电脑和一个钯金戒指不见了。她的电脑是组装的,是去年5月买的,买成3580元。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的出租房查获被盗的组装电脑、音响、手写板的情况。

5、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查获的组装电脑、音响、手写板发还被害人黄某某的情况。

6、筠价认鉴(2014)8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电脑的价值2380元。

7、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到新华大桥旁边的一幢楼上去,从楼梯转角口子爬上去,进入厨房这家人没人在家,看见卧室内有台电脑,就盗了这台电脑,喊三轮拖到出租房自己用。

(十三)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罗**从黄某某家爬入xxx号晏某某家,将晏某某的现金2000元及一部苹果4手机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包萝街xx号x单元xxx号室*某某住宅,现场提取鞋印足迹一枚,指纹三枚。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晏某某陈述,证实他家住筠连县筠连镇包萝街xx号x单元xxx号室,2014年8月15日早上6点半左右,他发现他的衣服和裤子都被丢在客厅的沙发上面,他妻子的手提包被丢在客厅的旁边的地上,经查看裤包内1000多元现金,还有一部苹果4S手机被盗,客厅窗子和窗台上有很多脚印。

4、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从那家(黄某某)客厅窗子爬上楼上那家人家中,在那家人卧室内拿了一条裤子和一个手提包,在客厅的窗下面翻到一两千元钱和一部苹果手机。

(十四)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景阳路xx号x幢x单元,攀爬进入xxx室叶某家,将其蓝色包内的现金1000余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景阳路xx号x幢x单元xxx室叶某住宅。现场提取鞋印足迹一枚。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叶*陈述,证实家住景阳路xx号x幢x单元xxx室。2014年8月17日早上3时左右,她妈起床发现家的大门开起的,经查看她钱包内的4000元被偷了,客厅晾衣服的阳台上有几个脚印。

4、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在三岔路口巷子进去后边右边第一个单元上楼,从洗衣间那进去,在客厅沙发上有一个包,他从包内偷到一千多元钱,把包放在饭厅后从门走的。

(十五)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公司收费处楼上,攀爬进入x单元xxx号刘*家,将其现金500余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来水公司收费处楼上x单元xxx室。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刘*陈述,证实他家住筠连**来水公司收费处楼上x单元xxx室。2014年8月18日早上3时左右,他发现房间和大门的门开着,发现裤子和包包不见了,钱包里的500余元被偷了。经查找在4楼楼梯过道处发现裤子,在一楼楼梯转角处找到包包。

4、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在好吃街按摩店这边从二楼上去,从那家人的厕所外面进去,然后把卧室内的裤子和包包拿出来在楼梯上搜的,搜到几百元钱,裤子、包扔在楼梯处。

(十六)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小西街返安房,攀爬进入xx栋x单元xxx号应某某家,盗走其现金8000余元和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于筠连县筠连镇小西街返安房xx栋x单元xxx号,现场提取右脚鞋印足迹一枚,手指指纹一枚。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应某某陈述,证实他家住筠连镇小西街返安房13栋3单元402号,2014年8月19日8时左右,他发现裤子和床头柜上的黑色苹果5手机不见了,他妻子放在床头上的挎包不见了,现金9690和一对黄金耳环、两颗白金戒指被偷了。

4、被害人余某某陈述,证实她与丈夫应某某一共被盗9000余元。还被盗有一对黄金耳环价值3000余元,白金戒指价值9000余元,被盗黑色苹果5手机是去年5月买成4999元。

5、筠价认鉴(2014)8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苹果5手机价值2340元。

6、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从厨房进去,在卧室的床头柜上拿了一个包包,还有一部黑色的苹果5手机,另外拿了一条裤子,他从裤子里搜到几百元钱,从包内搜到八千多元。

(十七)2014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罗小平窜至筠连县筠连镇胜利街小学,攀爬进入x幢x单元xxx号曾某某家,将其现金300余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筠连**利街小学x幢x单元xxx号,现场提取右脚鞋印足迹一枚。被告人罗**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曾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23日凌晨,他发现挂在寝室里面的衣服在客厅的沙发上,衣服里的300余元现金被盗了,他妻子的包包被丢在二楼的转台上。

4、被告人罗**的供述,证实他去学校里,在二楼楼道,从空调外机爬上了那家老头的客厅,然后在卧室拿了一件衣服出来,在客厅里搜的,搜到三百多元。

5、搜查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罗**的出租房进行搜查的情况。

6、证人证言

1)唐*证言,证实她与被告人罗**系男女朋友关系,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一个把月,她不知道罗**是具体干什么的,罗**基本上是晚上12点多出去,然后2、3点回来,有时也第二天才回来,他给她说是出去打游戏。他们8月初才到真武村四组租房子住,没几天,罗**就搬来一台台式电脑,具体从哪来的她不清楚。

2)文*证言,证实他和几个人从罗**那里得到1400元钱和一个黑色的苹果5手机。

被告人罗**系吸毒人员。2014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罗**在筠连县筠连镇包萝街61号1栋1单元楼道口以170元一包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侯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在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疑似物3包,净重1.29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疑似物1颗,净重0.088克。民警将被告人罗**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以及侯某某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抽样送检,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3日对罗小*贩卖毒品一案受理立案的情况。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扣押照片,证实2014年9月3日23时22分,民警对罗小*的人身搜查,从罗小*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3包、麻古疑似物1颗,人民币170元钱予以扣押。民警对侯某某的人身搜查,未搜到可疑物品,经侯某某带领在61号1栋1单元楼道口找到疑似冰毒一包予以扣押的情况。

3、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称量照片、抽样检测记录,证实民警对扣押罗小*持有的冰毒疑似物进行当场称重净重为1.294克,麻古疑似物进行当场称重净重0.088克;民警对扣押侯某某持有的冰毒疑似物进行当场称重净重为0.905克,以及公安机关将扣押冰毒疑似物、麻古疑似物抽样送检的情况。

4、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意见书(川)公(宜)鉴(化)字(2014)28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证人证言

1)侯某某证言(绰号侯**),证实2014年9月3日22时,他打电话给“小*”问有“东西”没的,就喊“小*”送到新华大桥他家楼下,过了十分钟,“小*”到了他家楼下的楼道口,他拿了170元钱给“小*”,“小*”拿了一小包冰毒给他,后“小*”刚出楼道口,警察就冲过去把“小*”抓了,他看到也慌了,就马上把从罗小*那里买的那包冰毒丢到楼道口的角落里面去了,然后被警察抓了。后来经警察询问他带领警察将丢弃在楼道口的冰毒一包找到。

2)周某某证言(绰号小**),证实2014年9月3日9点过,他与人在“盛世皇廷音乐会所”对面吃烧烤,后来罗小*来说有点事,在新华大桥有个朋友等起得,叫他送一下,他就开着自己的现代索八轿车送罗小*到了新华桥头,罗小*下车后,公安就来了。

6、被告人罗**供述,证实他是吸毒人员。2014年9月3日晚上十点,“侯**”打电话给他说要买冰毒,说叫他送到楼下,他身上有三包小的和一包大的冰毒,还有一颗麻古。他到了“盛世皇廷”过来的路上遇见“小**”开着车,然后他喊送到新华大桥去,到了“巴人治灶”后面那条街“侯**”家的楼道口子,“侯**”拿了170元钱,他拿了一小包冰毒给“侯**”,他走出楼道口就被抓了。

7、抓获说明,证实2014年9月3日23时,公安民警在筠连县新华大桥附近的包萝街将刚进行毒品交易的罗**抓获,并在罗**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三包和疑似麻古一颗的情况。

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4日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四川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的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犯罪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盗窃数额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入户盗窃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并处罚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罗**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二罪并罚。被告人罗**归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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