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盗窃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吴*与朱某某(已判刑)两人共谋后,窜至四川省武胜县猛山乡向阳村11组33号楼下,乘无人看守之机,采取搭线发火方式,盗走被害人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SDH125-A型摩托车一辆。经重庆市*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本田牌SDH125-A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14年10月上旬,被告人吴*与朱某某、熊*(已判刑)三人共谋后,窜至岳池县九龙镇天龙街42号附近,乘无人看守之际,采取搭线发火方式,盗走被害人隆*停放在该处的嘉陵牌JH150-C型摩托车一辆。经重庆市*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嘉陵牌JH150-C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45元。

2014年10月上旬,被告人吴*与朱某某两人共谋后,窜至岳池县石垭镇老上街逸嘉居B栋三单元楼下,乘无人看守之际,采取搭线发火方式,盗走被害人唐*停放在该处的新日牌飞驰2+1型电动车一辆。经重庆市*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新日牌飞驰2+1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4元。

2014年10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吴*、朱某某、熊*三人共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岳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伺机作案,在香龙镇文化街周某某门市外,准备盗窃王*停放在该处的钱江牌QJ150-26A型摩托车未遂,又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香龙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重庆市*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钱江牌QJ150-26A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08元。

被告人吴*对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其盗窃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的摩托车发还了失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制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送指控被告人吴*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于2014年10月13日晚参与盗窃重庆市合川区香龙镇一辆价值4608元的摩托车未遂,应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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