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洋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洋刘某窜至邻水县城南镇*开发区渝邻大道南湖城小区2栋楼下,将张*某某停放于此的其表弟游超游某所有的一辆红色新感觉牌150型号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92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在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左右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将盗取的红色新感觉牌150型号两轮摩托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何斌何某,该车辆目前已被邻水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详单、监控视频光盘、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车辆销售票据复印件、被盗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证人张*某某、何斌何某、何*何某某、何*何某甲、李*的证言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有前科)、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非在逃人员)、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2)邻水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在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洋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

二、被告人刘洋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