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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全国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全国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全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周全国窜至邻水县城南镇文星村9组,采用翻窗入室的方法进入龚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对房内的衣柜、书桌、抽屉里的衣物和其他物品进行乱翻,未盗窃到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后,被告人周全国就在卧室的床上睡觉,当日7时许,房主龚某某进卧室拿东西时发现,遂退出房间将房门关上把周全国锁在屋内,被告人周全国为逃跑打开该房屋二楼的卧室从窗户往外跳,被摔伤(皮外伤)在地,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平面图2张,现场照片18张。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2015年3月10日,我从我新房子到我的老房子那里去拿一些换季的衣服出来穿,我到了老房子后就直接上了二楼(因为二楼房间才有我们放衣服的柜子)用钥匙打开了第一间房间门,我感觉很闷就准备去开窗户,结果发现有一个男的睡在我卧室的床上,我就喊:“是哪个睡在我的床上。”我看见他还没有起床,我想他可能是小偷,我就退出房间把门锁住后大声喊:“抓强盗。”我感觉门把手在动,我就把门拉住,门就没有打开,我听到里面有开窗户的声音,有人在喊:“跳下去了。”我就下来看见村民肖某某说:“困在沟里面了。”我们就报警了。我家的旧房子是两楼一底,我们的房子修了就搬过去了,两个房子离得很近,平时过年过节我们的亲戚朋友、娃儿回来我们的老房子还是要住人的,现在主要是存放我们的一些衣服、粮食、旧家具,有时候我们还是要回来住的,免得老鼠多。我发现那间卧室的窗户锁扣坏了,窗户台子上还有脚印子。我家二楼的房间的衣柜被翻得乱七八糟,东西都在地上,但是没有损失财物。

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今天(2015年3月10日)早上我听到龚某某在喊:“抓偷儿。”我就出来看见那小偷把自己摔伤了,坐在地上。

5.被告人周全国的供述

2015年3月9日的12点左右,我因为包里面没有钱了,就想去偷点钱来做路费和生活费,我当时就从县城往加油站旁边的一条支路走,想去看有没有合适的房子好下手盗窃。我走到城边,看见一栋房子就准备去偷东西,我看到门窗是锁了的,我先在一楼从窗户外往里面看没有人,然后就从旁边的梯子上了二楼,我又从窗户看里面没有人就用力把窗户推开翻进屋里面。我进了房间就打开箱子、柜子找有没有值钱的东西,结果发现全是衣服和棉被,没有值钱的东西,我想这里看起来很久没有人住就干脆在这住一晚上,我就把棉被放在床上睡觉。到了第二天早上,我还睡在床上,有个女的拿钥匙开门进来时把我吵醒了,那女的把门关了,把我关在房间里面,还在外面喊:“抓强盗。”我就慌了想逃跑,我把窗户打开往外面跳,结果跳下去把自己摔了,警察就来把我带到医院包扎了。

6.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周全国系成年人,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抓获经过,周全国系被抓获归案。

8.在逃人员查询表、违法犯罪人员查询比对表,被告人周全国不是在逃人员,有违法犯罪记录。

9.前科材料,被告人周全国1996年因犯强奸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所犯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因盗窃被邻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周全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全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全国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周全国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全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辩称自己并没有偷到东西且父母已年迈,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全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全国入户后,因屋内无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而未盗取到财物,就在卧室的床上睡觉,被当场发现后试图脱逃,在脱逃过程中因受伤被抓获,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周全国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但被告人周全国劣迹斑斑、屡教不改且情节恶劣,故对其犯罪未遂及坦白的情节均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全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全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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