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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卓*在资阳市雁江区政府东路见被害人陶*醉酒倒地,遂上前扶助并将其送回家中。其间,陶*的苹果5S手机掉落在地,卓*拾起后放入自己的衣袋,后将该手机以700元卖予寄卖行。经资阳市*证中心鉴定,陶*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846元

另查明,被告人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盗窃的苹果5S手机已由公安机关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卓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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