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下午,顺丰速递*司快递员被告人秦*,在分拣包裹时,看见一保价包裹,估计是一部手机,于是将该包裹放置于滞留框内,再借送快递时将该包裹一并带走。事后,秦*发现包裹内是一部苹果牌iPhoe5手机,遂带回家交给其妻使用。经资阳市*证中心鉴定,该苹果牌iPhoe5(16G)手机价值3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手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退还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