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王*盗窃罪一案的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委托本院执行,2015年6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离开学校后即外出打工多年,在户籍所在地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在监狱服刑。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对王*并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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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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