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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均、曾某某、李**、雷某某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均、曾某某、李*、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均、曾某某、李*、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蒙均伙同曾某某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并于6月20日凌晨1时左右,窜至开阳县南山社区辰龙花园小区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申*公司门口的一辆红色宗申牌ZS150-38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开*格中心开价认刑(2014)第2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2954元。

2、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蒙均伙同曾某某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并于6月22日凌晨2时左右,窜至开阳县紫兴社区贵开路小区附近,将被害人毛*停放在贵开路360号楼房一楼楼梯间内的一辆黄色飞肯牌FK150-8G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开*格中心开价认刑(2014)第24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4676元。

3、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蒙均伙同李*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并于7月11日凌晨3时左右,窜至开阳县紫兴社区东街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东街水井巷道内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

4、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蒙均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辖区内盗窃二轮摩托车。并于当天晚上19时许窜至开阳县南山社区久铜路磨子冲小区,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小区4栋3单元楼下的一辆红色力帆牌LF150-L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开*格中心开价认刑(2014)第28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5472元。

5、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蒙均伙同曾某某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并于8月28日凌晨2时左右,窜至开阳县紫兴社区盛世新城附近,将被害人尚某某停放在盛世新城228号门面后门楼梯间内的一辆白色喜马牌XM125T-29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开*格中心开价认刑(2014)第33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2784元。

6、2014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蒙均独自一人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于当天晚上凌晨2时许窜至开阳县南山社区干田坝转盘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吉源驾校培训部店门口的一辆红色天马牌150-6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

7、2014年9月3日,被告人蒙均伙同曾某某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并于9月4日凌晨2时许,窜至开阳县南山社区城关林站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城关林站宿舍楼梯间内的一辆蓝色钱江牌JQ150-19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开*格中心开价认刑(2014)第34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4248元。

8、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蒙均伙同他人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并于9月21日凌晨2时左右,窜至开阳县南山社区五中小区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一楼楼梯间内的一辆红色劲隆牌JL150-56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开*格中心开价认刑(2014)第37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6860元。

9、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蒙均伙同李*从贵阳坐车到息烽县永靖镇,并于9月24日凌晨1时左右,窜至息烽县永靖镇环城路附近,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环城路104号一楼楼梯间内的一辆红色正好牌ZH150-5C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开*格中心开价认刑(2014)第52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5700元。

10、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从贵阳坐火车到息烽县永靖镇,并于10月13日凌晨2时左右,窜至息烽县永靖镇希望小区内,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希望小区一栋3单元楼下的一辆红色大运牌DY150-3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开*格中心开价认刑(2014)第52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1696元。

11、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蒙均伙同李*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盗窃摩托车,二被告人于7月11日凌晨3时左右,窜至开阳县紫兴社区供电局宿舍一楼楼梯站处,将被害人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豪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开*格中心开价认刑(2014)第28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3250元。

12、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蒙均伙同曾某某、雷某某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盗窃摩托车,三被告人于10月8日凌晨3时左右,窜至开阳县金都宾馆附近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门口,将被害人崔*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隆鑫牌140-E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开*格中心开价认刑(2014)第39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1764元。

13、同日晚上凌晨3时6分,被告人蒙均、曾某某、雷某某还窜至开阳县南山社区环城西路方家坡,将被害人张*停放在自己出租屋门口的一辆红色大运牌DY150-3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开*格中心开价认刑(2014)第41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5652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蒙均、曾某某、李*、雷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被告人曾某某、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均对四被告人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蒙均、曾某某、李*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有异议,提出其未参与盗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蒙均、曾某某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次日1时左右,其窜至开阳县南山社区辰龙花园小区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申*公司门口的一辆红色宗申牌ZS150-38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2954元。

2、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蒙均、曾某某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次日2时左右,其窜至开阳县紫兴社区贵开路小区附近,将被害人毛*停放在贵开路360号楼房一楼楼梯间内的一辆黄色飞肯牌FK150-8G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4676元。

3、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蒙*、李*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次日3时左右,其窜至开阳县紫兴社区东街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东街水井巷道内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当日,二被告人又窜至开阳县紫兴社区供电局宿舍一楼楼梯间处,将被害人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豪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3250元。二被告人将被盗车辆销赃于贵阳

4、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蒙均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当日19时许,其窜至南山社区磨子冲小区,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小区4栋3单元楼下的一辆红色力帆牌LF150-L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5472元。

5、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蒙均、曾某某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次日2时左右,其窜至开阳县紫兴社区盛世新城附近,将被害人尚某某停放在盛世新城228号门面后门楼梯间内的一辆白色喜马牌XM125T-29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2784元。

6、2014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蒙均窜至开阳县南山社区干田坝转盘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吉源驾校培训部店门口的一辆红色天马牌150-6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

7、2014年9月3日,被告人蒙均、曾某某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次日2时许,其窜至开阳县南山社区城关林站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城关林站宿舍楼梯间内的一辆蓝色钱江牌JQ150-19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4248元。

8、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蒙均伙同他人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次日2时左右,其窜至开阳县南山社区五中小区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一楼楼梯间内的一辆红色劲隆牌JL150-56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6860元。

9、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蒙*、李*从贵阳坐车到息烽县永靖镇,次日1时左右,其窜至息烽县永靖镇环城路附近,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环城路104号一楼楼梯间内的一辆红色正好牌ZH150-5C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5700元。

10、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蒙均、曾某某、雷某某从贵阳坐车到开阳县城盗窃摩托车,三被告人于次日3时左右,窜至开阳县金都宾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门口,将被害人崔*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隆鑫牌150-7E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同日3时许,三被告人又窜至开阳县南山社区环城西路方家坡,将被害人张*停放在自己出租屋门口的一辆红色大运牌DY150-3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红色隆鑫牌150-7E型二轮摩托车价值1764元;红色大运牌DY150-3型二轮摩托车价值5652元,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11、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从贵阳坐火车到息烽县永靖镇,次日2时左右,其窜至息烽县永靖镇希望小区内,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小区一栋3单元楼下的一辆红色大运牌DY150-3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于贵阳。经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1696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蒙*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25日被贵阳*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月13日释放。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绑架罪于2006年8月24日被贵阳*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25日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崔*、张*、隋某某、李*、毛*、吴某某、吴某某、尚某某、王某某、张*某、陈某某、罗某某、董某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合格证及销售发票;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开阳县*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及结论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监控截图及2014年10月8日雷某某衣帽特征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蒙均、曾某某、李*、雷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雷某某提出其未参与盗窃的事实。经查,被告人雷某某、蒙*、曾某某的供述、监控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雷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伙同蒙*、曾某某在开阳县城盗窃摩托车的事实,故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曾某某、李*、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蒙*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12次,盗窃金额43360元;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盗窃6次,盗窃金额22078元;被告人李*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4次,盗窃金额10646元;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盗窃2次,盗窃金额7416元,被告人蒙*盗窃金额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曾某某、李*、雷某某的盗窃金额属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蒙*、李*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曾某某、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不分主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蒙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

三、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

四、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五、未追回的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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