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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红友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冯*、杨*财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冯*、杨*财及辩护人梁中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冯*、杨*财伙同他人分别窜至贵州省赫章县、黔西县、大方县、纳雍县、凯里市、龙里县、兴仁县、遵义市和云南省曲靖市等地入户盗窃,其中张*盗窃25次,数额315430.01元;冯*盗窃25次,数额291395.01元;杨*财盗窃7次,数额78915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被告人冯*对指控无异议,辩解其“有立功情节”。

被告人杨*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以“杨*是在一般性排查时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为意见进行辩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冯*、杨*财伙同他人分别窜至贵州省赫章县、黔西县、大方县、纳雍县、凯里市、龙里县、兴仁县、遵义市和云南省曲靖市等地入户盗窃,其中张*盗窃25次,数额315415元;冯*盗窃25次,数额291380元;杨*财盗窃7次,数额78915元。2014年1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杨*财后,杨*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冯*,冯*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三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具体为:

1、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冯*同他人窜至贵州省赫章县强臣地产小区A栋五单元502室,盗窃王某某家总价值5千元的2条软中华香烟、3条软遵义香烟、3条黄鹤楼香烟、3条福贵香烟、3条硬遵义香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家被盗2条软中华香烟、3条软遵义香烟、3条黄鹤楼香烟、3条福贵香烟、4条硬遵义香烟和一些现金、1条紫色水晶项链。

(2)被告人冯*供述:2012年12月底的一天,我二个人窜至赫章县城的一个小区,盗了一家2条软中华香烟、3条软遵义香、3条黄鹤楼香烟、3条福贵香烟、3条硬遵义香烟。

(3)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财物价值5千元。

(4)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2、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贵州省黔西县莲城社区宇豪大厦17—3号,盗窃刘某某家现金26400元和总价值300元的1颗925纯银项链、1枚925纯银戒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3年12月17日,我家被盗现金3.2万余元,1条纯银项链和1棵纯银戒指。

(2)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12月17日,我和冯*等人在黔西县莲城社区宇豪大厦的一家偷得26400元现金,1条925的纯银项链、1枚925纯银戒指。

(3)被告人冯*供述:2013年12月17日,我和张*等人在黔西县莲城社区宇豪大厦的一家偷得26400元现金、1条银项链、1枚银戒指。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项链、戒指价值300元。

(5)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3、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贵州省黔西县莲城大道摩尔国际小区二单元26楼1号,盗窃李某某家1千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陈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家被盗1千余元现金。

(2)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12月17日,我和冯*等人在黔西县莲城大道摩尔国际小区的一家卧室盗得1千余元现金。

(3)被告人冯*供述:2013年12月17日,我和张*等人窜至黔西县莲城大道摩尔国际小区的一家盗窃现金1千余元。

(4)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4、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贵州省黔西县莲城大道摩尔国际小区2191号,盗窃肖某某家3千元现金和总价值2550元的2条福贵香烟、3条软遵义香烟和2条硬遵义香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肖某某陈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家被盗3千元现金、2条福贵香烟、3条软遵义香烟和2条硬遵义香烟。

(2)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12月17日,我和冯*等人在黔西县莲城大道摩尔国际小区的一家卧室盗得3千元现金和几条香烟。

(3)被告人冯*供述:2013年12月17日,我和张*等人窜至黔西县莲城大道摩尔国际小区的一家盗得3千元现金、2条福贵香烟、3条软遵义、2条硬遵义香烟。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香烟价值2550元。

(5)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5、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电力小区H栋二单元3-1室,盗窃吴某某家价值3290元的1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13年12月的一天,我家被盗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

(2)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12月24日,我和冯*等人在黔西县城关镇电力小区的一家偷得1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

(3)被告人冯*供述:2013年12月24日,我和张*等人窜至黔西县城关镇电力小区盗得一家的1台黑色联想电脑。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财物价值3290元。

(5)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6、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贵州省黔西县莲城社区公园雅筑小区A栋14-7号,盗窃邵某某家现金1300元和价值1290元的1瓶飞天茅台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邵某某陈述:2013年12月24日,我家被盗1100余元现金、1件羽绒服和1瓶飞天茅台酒。

(2)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12月24日,我和冯*等人在黔西县*雅筑小区的一家卧室里盗得1300元现金,1瓶飞天茅台酒。

(3)被告人冯*供述:2013年12月24日,我和张*等人窜至黔西县*雅筑小区的一家盗得1300元现金,1瓶茅台酒。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茅台酒价值1290元。

(5)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7、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贵州省大方县城关镇新民小区北18栋A区1406号,盗窃张某某家总价值7710元的1台笔记本电脑、1条黄金项链、1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钻戒、1颗黄金吊坠、1条黄金手链、1颗黄金耳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质保单:证实张某某在黔宝金店购买黄金首饰的情况。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3年12月25日,我家1台神州笔记本电脑、1条千足金项链、1枚千足金戒指、1对千足金耳环、1棵千足金钻戒、1颗千足金吊坠、1颗千足金手链、1颗千足金耳线被盗。

(3)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12月25日,我和冯*等人窜至大方县城关镇新民小区的一家,盗窃1台笔记本电脑、1条黄金项链、1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钻戒、1颗黄金吊坠、1条黄金手链、1颗黄金耳线。

(4)被告人冯*供述:2013年12月25日,我和张*等人窜至大方县城关镇新民小区,盗窃一家1台黑色笔记本电脑、1条黄金项链、1枚黄金戒指、1枚黄金钻戒、1颗黄金吊坠、1颗黄金手链。

(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财物价值7710元。

(6)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8、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贵州省纳雍县万家商城一单元6楼6-2号,盗窃邱某某家总价值3900元的2条软云烟、2条软中华烟、1条福贵烟、12包零散的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邱某某陈述:2013年11月28日,我买了2条极品云烟、2条软中华烟、1条福贵香烟放在卧室里。2014年1月6日,发现烟被盗。

(2)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12月25日,我和冯*等人窜至纳雍县一个小区,盗窃一家2条软云烟、2条软中华烟、1条福贵烟,还有12包零散的烟。

(3)被告人冯*供述:2013年12月25日,我和张*等人窜至纳雍县一小区盗窃一家2条软云烟、2条软中华烟、1条福贵烟。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财物价值3900元。

(5)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9、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伙同邓某某(另案处理,下同)、郭*、陈*、小某某(三人在逃,下同)窜至贵州省大方县城关镇新民小区北18栋B单元1206号,盗窃郑某某家总价值5420元的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数码佳能相机、1条硬遵义香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邓某某证言:2013年12月29日,我和张*等窜至大方县城关镇新民小区,用技术开锁方式盗窃一家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数码相机、1条硬遵义香烟。

(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2013年12月,我家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条硬遵义香烟、1个佳能数码相机被盗。

(3)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12月29日,我和郭*、邓某某、陈*、小某某窜至大方县城关镇新民小区,盗窃一家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数码佳能相机、1条硬遵义香烟。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财物价值5420元。

(5)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0、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伙同邓某某、郭*、陈*、小某某窜至贵州省大方县城关镇新民小区北18栋B单元1405号,盗窃胡某某家现金800元和总价值23040元的1对钻戒、1对黄金转运珠、1对铂金耳花、1台电脑、1件羽绒服、1条云烟和1枚钢戒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邓某某证言:2013年12月29日,我和郭*、张*、陈*、小某某在大方县城关镇新民小区盗得一些金银首饰及1台黑色电脑等。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2013年的一天,我家1对钻戒、1对黄金转运珠、1枚钢戒指、1对铂金耳花、1个戴尔笔记本电脑、1件羽绒服、1条云烟和800元现金被盗。

(3)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12月29日,我和郭*、邓某某、陈*、小某某窜至大方县城关镇新民小区的一家,盗得1对钻戒、1对黄金转运珠、1枚钢戒指、1对铂金耳花、1台黑色电脑、1件羽绒服、1条云烟及800元红包。

(4)鉴定意见、终止鉴定通知书:证实除被盗钢戒指终止鉴定外,其余被盗财物价值23040元。

(5)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1、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贵州省凯里市时代广场小区B栋2203号,盗窃王*家现金2.4万元和总价值46930元的1对钻石戒指、1条黄金项链、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1个黄金手镯、1对黄金耳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发票、销售单、分级证书:证实被盗物品情况。

(2)被害人王*陈述:2014年1月3日,我家现金2900元、男女式钻戒各1枚、金手镯1个、金项链1根含1个猪形吊坠、耳钉1对、金戒指1个被盗。

(3)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12月30日,我和冯*等人窜至凯里市时代广场小区,盗窃一家现金2.4万余元、1对钻石戒指、1条黄金项链、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1个黄金手镯、1对黄金耳钉。

(4)被告人冯*供述:2013年12月30日,我和张*等人窜至凯里市时代广场小区盗窃一家现金2.4万余元、2枚钻石戒指、1条黄金项链、1对黄金耳环、1枚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镯、1对黄金耳钉。

(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财物价值46930元。

(6)现场勘查记录、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2、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贵州省凯里市时代广场小区B栋204号,盗窃戴某某家现金5千元和总价值19880元的1条铂金吊坠、1条铂金项链、1对黄金耳坠、1条黄金手链、1枚铂金戒指、2枚黄金戒指、2条云烟、1条熊猫烟、2条福贵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戴某某陈述:2013年12月29日或者30日,我家被盗现金5千元左右、2条极品云烟、1条熊猫烟、2条福贵烟、1条钻石吊坠、1条钻石项链、1对千足金耳环、1对铂金吊坠耳环、1条黄金手链、1枚铂金戒指、2枚黄金戒指。

(2)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12月30日,我和冯*等人窜至凯里市时代广场小区,盗窃一家现金5千元、1条铂金吊坠、1条铂金项链、1对黄金耳坠、1条黄金手链、1枚铂金戒指、2枚黄金戒指、2条云烟、1条熊猫烟、2条福贵烟。

(3)被告人冯*供述:2013年12月30日,我和张*等人窜至凯里市时代广场小区盗窃一家现金5千元、1条铂金吊坠、1条铂金项链、1对黄金耳坠、1条黄金手链、1枚铂金戒指、2枚黄金戒指、2条云烟、1条熊猫烟、2条福贵烟。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价值19880元。

(5)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3、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贵州省凯里市锐鑫苑小区A栋13--3号,盗窃贵州建筑设计院凯里“未来城”工程监理部总价值11130元的5台笔记本电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盗电脑清单:证实被盗电脑的型号。

(2)证人龙X证言:2013年12月30日,我们被盗5台笔记本电脑,2台戴尔牌、1台三星牌、1台宏基牌、1台华硕牌。

(3)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12月30日,我和冯*等人窜至凯里市环城边的一个小区,盗窃一个办公室的5台笔记本电脑。

(4)被告人冯*供述:2013年12月30日,我和张*等人窜至凯里市环城边的一个小区,盗窃一个办公室的5台电脑。

(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电脑价值11130元。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现场情况。

14、2014年1月7日,被告人张*、冯*、杨*财伙同他人窜至贵州省凯里市状元府小区二单元2402室,盗窃刘*和家总价值3110元的1台苹果平板电脑、1台相机和1条硬遵义香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和陈述:2014年1月的一天,我家1条遵义香烟、1台电脑和1台相机被盗。

(2)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月7日,我和冯*、杨*等人窜至凯里市状元府小区,盗窃一家1台苹果平板电脑、1台相机、1条遵义香烟。

(3)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7日,我和张*、杨*等人窜至凯里市状元府小区盗窃一家人的1台苹果平板电脑及1台相机。

(4)被告人杨*供述:2014年1月7日,我和张*、冯*等人窜至凯里市状元府小区,盗窃一家人的1台苹果平板电脑、1台相机、1条遵义香烟。

(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电脑、相机价值3110元。

(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5、2014年1月7日,被告人张*、冯*、杨*财伙同他人等人窜至贵州省凯里市状元府小区三单元180-4室,盗窃吴某达家现金1400元和价值2090元的1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陈述:2014年1月7日,我家被盗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及现金1400元。

(2)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月7日,我和冯*、杨*等人窜至凯里市状元府小区,盗窃一家1台笔记本电脑及1400元现金。

(3)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7日,我和张*、杨*等人窜至凯里市状元府小区,盗窃一家人的1台电脑及1400元现金。

(4)被告人杨*供述:2014年1月7日,我和张*、冯*等人窜至凯里市状元府小区,盗窃一家1台电脑及1400元现金。

(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电脑价值2090元。

(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6、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冯*、杨**窜至贵州省龙里县龙馨苑小区三栋8-2室,盗窃刘*宇家现金100元和价值125元的半条遵义香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陈述:2014年元月8日左右,我家被盗半条25元1包的遵义烟和100多元的红包。

(2)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8日,我和杨*窜至龙里县城内一小区,盗窃得一家100多元的红包及半条遵香烟。

(3)被告人杨*供述:2014年1月8日,我和冯*窜至龙里县城内的一个小区,盗窃一家人的100余元红包及半条香烟。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香烟价值125元。

(5)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7、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张*、冯*同他人窜至云南省*章小区1栋2806号,盗窃舒某某家现金3千元和总价值790元的1条银项链、1对银耳环、1枚银戒指、1台电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舒某某陈述:2014年1月13日,我家被盗现金3千元、1对耳环、1条项链、1枚戒指、1台笔记本电脑。

(2)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月13日,我和冯*等人窜至云南省曲靖市城内的一个小区,盗窃一户人家现金3千元、1条银项链、1对银耳环、1枚银戒指和1台电脑。

(3)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13日,我和张*等人窜至曲靖市城内一小区,盗得现金3千余元、1条银项链、1对银耳环、1枚银戒指、1台电脑。

(4)鉴定意见、终止鉴定通知书:证实被盗银项链、银耳环、银戒指总价值790元。被盗电脑终止鉴定。

(5)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8、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张*、冯*同他人窜至云南*富中心小区6栋2单元2101号,盗窃苏某某家现金1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苏某某陈述:2014年1月13日,我家被盗现金1300元。

(2)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月13日,我和冯*等人窜至云南省曲靖市城内的一个小区,盗窃一户人家现金1300元。

(3)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13日,我和张*等人窜至曲靖市城内一小区,盗窃得1300元现金。

(4)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9、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张*、冯*同他人窜至云南省曲靖市馨源现代城小区2栋2502号,盗窃陆某某家价值1730元的1台苹果平板电脑和1台红外线投影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陆某某陈述:2014年1月13日,我家被盗1台苹果平板电脑和1个红外线投影仪。

(2)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月13日,我和冯*等人窜至云南省曲靖市城内的一个小区,盗窃一户人家的1台苹果平板电脑、1台红外线投影仪。

(3)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13日,我和张*等人窜至曲靖市城内的一小区,盗得1台苹果平板笔记本电脑、1台红外线投影仪。

(4)鉴定意见、终止通知书:证实被盗电脑价值1730元。被盗红外线投影仪终止鉴定。

(5)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20、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云南省曲靖市廖廓西路馨源现代城小区2栋1803号,盗窃王*强家现金1200元和价值530元的1条黄金吊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强陈述:2014年1月13日,我家被盗现金1200的和1颗黄金吊坠。

(2)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月13日,我和冯*等人窜至云南省曲靖市城内的一个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200元现金和1条黄金吊坠。

(3)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13日,我和张*等人窜至曲靖市城内一小区,盗得1200元现金和1条黄金吊坠。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黄金吊坠价值530元。

(5)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21、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云南省曲靖市廖廓北路和熙苑小区B栋17-3号,盗窃刘*英家现金10100元及总价值9090元的1个黄金佛、1条黄金手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英陈述:2014年1月的一天,我家被盗现金10100元、1个黄金佛像和1条金手链。

(2)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月14日,我和冯*等人窜至云南省曲靖市城内的一个小区,盗窃一户人家10100元现金及1个黄金佛、1条黄金手链。

(3)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14日,我和张*等人窜至曲靖市城内一小区,入室盗得10100元现金及1个黄金佛、1颗手链。

(4)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黄金佛、黄金手链价值9090元。

(5)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22、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云南省曲靖市廖廓北路美邻彼岸小区D栋1802号,入室盗窃方*英家2100元现金和总价值5400元的一些黄金首饰、1台多功能相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购买金银首饰单据:证实被盗足金吊坠和2颗转运珠的购买价。

(2)被害人方*英陈述:2014年1月14日,我家被盗现金2100元,1颗黄金吊坠、2颗黄金转运珠、3条玉溪香烟、1台相机。

(3)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月14日,我和冯*等人窜至云南省曲靖市城内的一个小区,盗窃一户人家2100元现金、一些黄金首饰、1台多功能相机。

(4)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14日,我和张*等人窜至曲靖市城内美邻彼岸小区,盗窃得2100元现金、一些黄金首饰、1台多功能相机。

(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黄金首饰、相机价值5400元。

(6)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23、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冯*、张*同他人窜至云南省曲靖市廖郭北路美邻彼岸小区D栋1601号,盗窃蒋某某家700美元(折合人民币4265元)和总价值10280元的一些铂金首饰、1条红河道香烟、2条印象云烟、1对耳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购买金银首饰单据:证实被盗金银首饰质量及购买价格。

(2)被害人蒋某某陈述:2014年1月14日,我家被盗现金700美元、3枚戒指、1条红河道香烟、2条印象香烟、1对耳钉。

(3)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月14日,我和冯*等人窜至云南省曲靖市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区,盗窃一户人家700元现金和一些铂金首饰、1条红河道香烟、2条印象云烟、1对耳钉等物。

(4)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14日,我和张*等人窜至曲靖市火车站附近的一小区,盗窃得700美元和一些铂金首饰、1条红河道香烟、2条印象云烟、耳钉等物。

(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价值10280元。

(6)现场勘查记录、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24、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冯*、张**、杨*窜至贵州省兴仁县里仁广场玉龙苑小区10-3号,盗窃李*新家现金3500元及总价值9300元的1台电脑和一些黄金首饰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收款收据、装箱单:证实被盗电脑购买情况。

(2)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1月19日,兴仁县公安局接到李*新家的电话报警后,通过视频侦查,发现作案车辆贵BM0038,根据作案车辆找到租车人杨*。同年1月27日将杨*抓获。经过对杨*的突审,其供述了伙同张*和冯*租车到兴仁盗窃的事实。

(3)汽车租赁合同:证实杨贵财租用贵BM0038号车的情况。

(4)被害人李*新陈述:2014年1月19日,我家被盗现金3500元、1对黄金耳环、2个黄金戒指、1个黄金观音吊坠、1个黄金佛吊坠和1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

(5)被害人李*有陈述:2014年1月19日,我家被盗现金3千余元、1台笔记本电脑、1对黄金耳环、2枚黄金戒指、1个黄金吊坠。

(6)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月19日,我和冯*、杨*开车窜至兴仁县城的一个小区,盗窃一家的现金3500元和1台电脑、一些首饰等物。

(7)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19日,我和张*、杨*开车到兴仁县城的一个小区,盗窃得现金3500元及一些黄金首饰、1台笔记本电脑。

(8)被告人杨*供述:2014年1月19日,我同冯*、张*开车窜至兴仁县城的一个小区,盗窃一家的现金3500余元和1台电脑、一些首饰等物。

(9)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价值9300元。

(10)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1)视频资料截图:证实2014年4月19日,兴仁县里仁广场监控抓拍到的可疑人员情况。

25、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杨*、冯*窜至贵州省遵义红花岗区万里路海丰城小区A栋20-4室,盗窃任某某家现金2千元和总价值43630元的一些首饰和1台苹果电脑、1部苹果手机等物。其中,总价值18720元的1条黄金项链、1台苹果电脑、1部苹果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首饰照片:证实部分被盗物品形状。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冯永兵处扣押了白色苹果电脑1台、黄金项链1条;从张*扣押了1部白色苹果手机。

(3)报案材料:证实任某某2014年1月21日向遵义市*路派出所提供自己家被盗现金7万余元,以及黄金项链、吊坠、1个苹果牌白色手机、1台平板电脑的情况。

(4)票证单据:证实被盗黄金首饰、电脑质量、价格。

(5)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14年1月21日0时,我发现家中被盗现金7万余元、平板电脑、苹果牌手机及一些金银首饰。后来,我到公安机关领回了1台苹果电脑、1条黄金项链、1部苹果手机。

(6)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月20日,我和冯*、杨*开车窜至遵义红花岗区万里路一小区,盗窃得现金1千元、一些黄金首饰、1台白色苹果电脑、1部苹果手机等物。

(7)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20日,我和张*、杨*开车窜至遵义红花岗区海丰城小区,盗窃得一些现金、一些黄金首饰、钻戒、项链、吊坠等,我分得现金3千余元。另外,我自己私自拿了1条45克的黄金项链没有给张*和杨*讲,这条项链和1台苹果电脑被六盘水市公安局扣押了。

(8)被告人杨*供述:2014年1月20日,我和冯*、张*窜至遵义红花岗区万里路一小区,盗窃一家的现金及黄金首饰、1台苹果电脑、1部苹果手机等物。

(9)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黄金首饰、苹果电脑、苹果手机价值43630元。

(10)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情况。

26、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杨*、冯*窜至贵州省遵义*华国际小区一号楼12-5室,盗窃钟某某家现金40O元和总价值2670元的1台笔记本电脑、1颗黄金转运珠、1对铂金耳环、8包软遵义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钟某某陈述:2014年1月20日,我家被盗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对铂金耳环、1颗黄金转运珠、现金400元左右和8包遵义烟。

(2)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月20日,我和冯*、杨**窜至遵义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路边的一小区,盗窃一家的1台笔记本电脑、1颗黄金转运珠、1对铂金耳环、8包软遵义烟和40O元现金。

(3)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20日,我和张*、杨*窜至遵义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的一个小区,盗窃一家的电脑1台、黄金转运珠1颗、铂金耳环1对。

(4)被告人杨*供述:2014年1月20日,我和冯*、张*窜至遵义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边的一小区,盗窃一家的1台笔记本电脑、1颗黄金转运珠、1对铂金耳环。

(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电脑、黄金转运珠、铂金耳环价值2670元。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27、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冯*、张**、杨*窜至贵州省仁怀市玉湖路金庭水岸小区十栋一单元14-4室,盗窃王*二家现金2千元和总价值:8590元的2台苹果电脑、1条彩金项链,1条玉溪香烟、2条软云香烟、1条贵烟牌香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盗物品资料:证实被盗物品的型号价格。

(2)被害人王*二陈述:2014年1月,我家被盗2千元现金、2台苹果笔记本电脑、1条黄金项链、2条印象云烟、1条玉溪烟、1条遵义烟。

(3)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月21日,我和冯*、杨**窜至仁怀市一小区,盗窃一户人家的现金2千元、2台苹果电脑、1条彩金项链、1条玉溪、2条软云香烟。

(4)被告人冯*供述:2014年1月21日,我和冯*、杨**窜至仁怀市一小区,盗窃一户人家的现金2千元、2台苹果电脑、1条彩金项链、1条玉溪香烟、2条软云香烟、1条遵义香烟。

(5)被告人杨*供述:2014年1月21日,我和冯*、张*窜至仁怀市一小区,盗窃一家的2台苹果电脑、1条彩金项链、1条玉溪香烟、2条软云香烟、现金2千元。

(6)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价值8590元。

(7)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冯*、杨*于2014年1月27日被抓获。

(3)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冯*,冯*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冯*、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张*盗窃25次,数额315415元;冯*盗窃25次,数额291380元;杨*盗窃7次,数额7891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公诉机关指控张*、冯*、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流窜作案、入户盗窃,有从重处罚情节。冯*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亦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流窜作案,有从重处罚情节。张*、冯*所犯之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杨*盗窃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流窜作案、入户盗窃,有从重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冯*,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均有立功情节。综合以上情节,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冯*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冯*辩解“有立功情节”,经查,冯*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有立功表现,该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杨*是在一般性排查时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经查,公安机关在三被告人对贵州省兴仁县里仁广场玉龙苑小区10-3号李*新家实施盗窃的当天(2014年1月19日),便提取了兴仁县里仁广场的监控录像,锁定了三被告人,2014年1月27日才到六盘水市中山区抓获杨*,而不是一般性排查。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

四、被告人张*、冯*、杨*财伙同他人共同犯罪所得78690元(含已追回的18720元);被告人张*、冯*伙同他人共同犯罪所得225465元;被告人冯*、杨*财共同犯罪所得225元;被告人张*伙同他人共同犯罪所得29260元、被告人冯*伙同他人共同犯罪所得5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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