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张**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晴检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封*、王*帅犯盗窃罪、被告人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封*、张*、王*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8月的一天上午10点过钟,被告人封某康窜至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场坝内,将赵某某家的9只土鸡盗走,拿到菜市场卖给一收鸡的人得赃款270元,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4元。

2013年10-11月的一天,封某康*同易某忠(在逃)窜至晴隆县莲城镇东街高速路入口附近江某敏家汽车修理厂内,将该修理厂院坝内的废铁盗走,销赃后,封某康分得赃款100元。经鉴定,废铁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4年6月27日中午12时许,封某康窜到晴隆县*机公司对面郭某某家中,将郭某某挂在家中的画眉鸟一只及鸟笼盗走,在莲城镇西街以120元卖给一路人,经鉴定,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14年7-8月的一天下午14时许,封*康伙同姚*(在逃)窜至晴隆县西街司法局附近的任某某家,由姚*翻墙进入任某某家围墙内将任某某家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偷出来递给封*康,后姚*将偷来的画眉鸟拿去卖得400元,二人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0元。

二、2014年古历7月17日白天,张*与张*至晴隆县莲*宿舍一楼将罗某某家一条狗盗走,拉到东街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一狗肉馆老板,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

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张某江伙同张*至晴隆县水电局宿舍一楼的院坝内,将陆某某家煤棚内渔具一套盗走,张*将该套渔具以50元卖给莲城镇一修车老板,经鉴定,被价值人民币470元。

2014年8月20日10时许,张*伙同张***至莲城镇四方井黄土坡将唐某某家一只画眉鸟盗走,二人提着画眉鸟往一中方向逃跑,张*来到莲城镇安居小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0元。

三、2014年6月的一天,张*江伙同封*康窜至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加油站,将张*停在加油站内的一辆一汽红塔小货车内的柴油盗走,第二天二人将偷来的柴油拿到南街烈士陵园前面的公路上卖给一过路的大货车司机,得赃款200元,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4元。

2014年7月的一天,张某江伙同封*康窜至晴隆县北街老牛坳将谷某某家挂在自家宿舍楼一楼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

四、2014年4月的一天晚上,张*江窜至晴隆县*电力公司收电费对面的一发廊内,将店主黄*的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屏一台盗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何*,后被失主找到,退还了失主,经鉴定,电脑及显示屏价值人民币2844元。

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江窜至晴隆县医院住院部后面宿舍楼的三楼,将江*家厨房内的一台电磁炉偷走,第二天以50元的价格卖给莲城镇西街的小江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元。

2014年7月的一天白天,张*江窜至晴隆县莲城镇东街东观新区的工地上将杨某某家的两只鸭子盗走,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工地上的工人抓住,张*江将鸭子退还给失主,经鉴定,二只鸭子价值人民币120元。

2014年7月24日下午14时许,张*与晴隆县莲城镇蔡家村的小*(在逃)窜至晴隆县教育局宿舍一楼,由小*放哨,张*去将聂某某家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盗走,其二人将画眉鸟提到小*家,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晴隆一小的一个老头,该画眉鸟及鸟笼后被派出所民警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4年8月的一天中午,张*江窜至晴隆县莲城镇安*古城对面何某某家中,将何某某挂在三楼走廊上的两只画眉鸟及鸟笼盗走,一只由何某平代为销赃得100元,另一只销赃250元,经鉴定,被盗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14年8月17日白天,张*江窜至晴隆县气象局路口将蒋某某的一只会说话的“八儿”鸟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给莲城镇南街的唐*,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0元。

五、2014年08月18日,张*伙同王*、王*(在逃)三人窜至晴隆县莲城镇西街代某某家,见代某某家无人在家,张*与王*在代某某楼下放哨,王*翻墙进入代某某家的二楼,将代某某家的两只画眉鸟及鸟笼偷出来交给张*与王*,三人盗得画眉鸟后出来在路上拦了一辆三轮车来到南街在水一方附近,张*打电话给张*林说:“我们搞得二只画眉,来帮我们处理”,张*林在路边等张*,张*等三人从三轮车上下来,张*林坐上三轮车去,将张*等人偷来的画眉鸟拿卖给南街的郭*,四人将销赃所得的赃款600元钱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68元。

同年8月20日13时许,张*江伙同王*、王*(在逃)三人又窜到代某某家,将代某某家两只画眉鸟及鸟笼盗走,三人来到晴*医院后面的一栋烂瓦房内,张*江打电话联系陈*来买画眉鸟,后张*江将偷来的其中一只画眉鸟与陈*交换了一只,陈*补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张*江,三人共同吸食,之后张*江将与陈*换来的这只画眉鸟及鸟笼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刘*,另一只画眉鸟张*江将其放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二只画眉及鸟笼价值人民币7558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指控未作辩解。

被告人封*对指控未作辩解。

被告人张*对指控犯盗窃罪未作辩解;对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不知道拿去卖的画眉鸟是盗窃所得”为意见作辩解。

被告人王*对指控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8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封某康窜至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场坝内,将赵某某家的9只土鸡盗走,后拿到菜市场卖给一收鸡的人,得赃款270元,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9只土鸡价值人民币714元。

2013年10至11月的一天,封某康*同易某忠(在逃)窜至晴隆县莲城镇东街高速路入口附近江某敏家汽车修理厂内,将该修理厂院坝内的废铁盗走后销赃,封某康分得赃款100元。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4年6月27日12时许,封某康窜到晴隆县莲城镇南街郭某某家中,将郭某某的画眉鸟一只及鸟笼盗走,在莲城镇西街以120元卖给一路人,经鉴定,被盗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14年7-8月的一天下午14时许,封*康伙同姚*(在逃)窜至晴隆县西街司法局附近的任某某家,由姚*翻墙进入任某某家围墙内,将任某某家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偷出来递给封*康,后姚*将该画眉鸟及鸟笼拿去卖得400元,二人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鉴定结论告知书:载*已将封某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0608元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均无异议。

2、调取证据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载明从郭某某处调取封某康盗窃郭某某画眉鸟及鸟笼视频并已制成光碟随案移送。

(二)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载明封*康指认现场位于晴隆县莲城镇南街郭某某家中、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场坝内赵某某家中、晴隆县西街任某某家中、晴隆县莲城镇五里村通向高速路岔口处的一家修理厂内。

(三)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9只土鸡,鉴定总价值人民币714元;废铁800斤,鉴定总价值人民币800元;任某某被盗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一个,鉴定总价值人民币4200元;郭某某被盗的画眉鸟一只及鸟笼一个,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300元。

(四)被害人陈述

1、赵某某陈述:去年的8-9月的一天,我外出赶场,回来后发现我家的9只鸡被偷了。

2、江*陈述:我家修理厂的废铁被偷过二次,第一次是在去年10月至11月,大约被偷了700-800斤,当时没有线索没有报案。第二次大约过了半年,又被偷了一吨多。

3、郭某某陈述:我在2014年6月27日被盗去一只画眉鸟和鸟笼,后调监控看是被封老六偷走的,被盗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约1400元。

4、任某某陈述:我在今年的3月被盗去一只画眉,连鸟笼价值5000元左右,当天我看到封老六在我家附近游荡,我分析是他偷的。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封*供述: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10点过钟,我在晴隆县莲城镇场坝内工商分局旁边偷一家人的9只土鸡,拿到北街卖给一个人得270元钱,我拿买毒品吸食了。去年的10-11月的一天晚上21时,我和易*(在逃)在五里去高速路的岔路口,盗窃一家修理厂放在院坝里废零件,易*拿到二库对面收废铁处去卖,我分的100元钱。2014年6月的一天,我来到晴隆县*机公司对面小国云家(姓郭),偷得一支画眉鸟及鸟笼,拿到西街以120元钱卖给一骑摩托车的人,钱我拿买毒品吸食了。2014年7-8月的一天下午14时许,我和姚*(在逃)到晴隆县西街司法局附近的任某某家,姚*翻墙进入任某某家围墙内将任某某家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偷出来递给我,后姚*将偷来的画眉鸟拿去卖得400元钱,钱被我们二人买毒品吸食了。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一张:载明光盘内视频为封某康在郭某某家盗窃画眉鸟及鸟笼。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4年农历7月17日,张某江伙同张***至晴隆县*刷厂宿舍将罗某某家一条狗盗走,后二人将狗拉到晴隆县莲城镇东街以120元钱的价格卖给一狗肉馆老板,所得赃款二人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狗价值人民币240元。

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张某江伙同张*至晴隆县水电局宿舍院坝内,将陆某某家煤棚内渔具一套盗走,后张*将该套渔具以50元钱卖给莲城镇一修车老板。经鉴定,被盗渔具价值人民币470元。

2014年8月20日10时许,张*伙同张***至晴隆县*黄土坡将唐某某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盗走,二人提着画眉鸟往晴*一中学方向逃跑,后张*来到晴隆县莲城镇安居小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一只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鉴定结论告知书:载*已将张*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9378元及张*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334元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均无异议。

2、扣押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载明从张*林处扣押画眉鸟一只、鸟笼一个,从龙*洪处扣押渔具一套,画眉鸟一只及鸟笼一个发还唐某某,渔具一套发还陆某某。

(二)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载明张某江指认现场位于晴隆县水电局宿舍、晴隆县莲城镇东街罗某某家中、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四方井唐某某家中;张某林指认现场位于晴隆县水电局宿舍院坝内陆某某家煤棚、晴隆县莲城镇东街老印刷厂宿舍一楼。

(三)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土狗24斤,价值人民币240元;渔具一套,价值人民币470元;画眉鸟一只及鸟笼一个,价值人民币1540元。

(四)证人证言

1、龙某洪的证言:2014年8月左右的一天,张*拿一套渔具来到我的修理铺,问我要不要,他说“不要问从哪里来的”,后50元给他买了。

(五)被害人陈述

1、罗某某陈述:我在老印刷厂租房子住,在今年古历7月中旬的一天,我拴在宿舍一楼门口的一条黄狗被盗走,大约价值240元。

2、陆某某陈述:2014年8月左右的一天,发现我放在我家煤棚里面的一套渔具被盗,总共价值588元。

3、唐某某陈述:今年8月左右,我挂在我家二楼的一只画眉鸟及笼子被盗,画眉鸟及笼子价值在1600元左右。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供述:2014年8月20日早上11点钟左右,我和老母猪(张*)在晴隆县莲城镇四方井偷得一只画眉鸟,走到莲城镇安居小区后,老母猪被警察抓住后,我就跑了。在二十天以前的一天,我和张*到晴隆县莲城镇老印刷厂宿舍旁边,看到一家人门口拴有一条狗,就用麻袋将狗罩住偷走,后以120元钱卖给铁匠街一个姓黄的狗肉馆老板。我和张*在一天下午15时左右,到晴隆县水电局宿舍,在宿舍院坝一个煤棚里偷得一套渔具,后以50元钱卖给一个修车的老板,我们各分得25元。

2、张*供述:2014年8月20日,我和小*(张*)到黄土坡,见一家二楼挂有一只画眉鸟,小*提下来放在地里,我去提,后一起往一中方向小跑,到安居小区我被警察抓住,小*跑了。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我和张*到东街老印刷厂宿舍附近,见宿舍一楼一家人门边有一条狗,我们二人就将狗偷去,拉到东街以120元卖给一家狗肉馆。同月的一天,我和张*到水电局院坝内,张*从一个煤棚里提得一个包包,到一中后面的路上打开看是渔具,我们就拿到小*修理厂卖给老板得75元钱,钱我们拿买烟抽了。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4年6月的一天,张*江伙同封*康窜至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加油站,将张*停在加油站内的一汽红塔小货车内的柴油盗走,第二天二人将偷来的柴油拿到南街烈士陵园前面公路上卖给一过路的大货车司机,得赃款200元,二人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94元。

2014年7月的一天,张某江伙同封*康窜至晴隆*牛坳将谷某某挂在一楼家里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盗走。经鉴定,被盗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鉴定结论告知书:载*已将张*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9378元及封某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0608元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均无异议。

(二)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载明张某江指认现场位于晴隆县供电局宿舍、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加油站;封*康指认现场位于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加油站、晴隆县*电力公司宿舍。

(三)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谷某某被盗的画眉鸟一只及鸟笼一个,鉴定总价值人民币3300元;张*被盗的柴油40升,鉴定总价值人民币294元。

(四)被害人陈述

1、张*陈述: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我将货车停在南街加油站内,第二天去开车发现油箱里的柴油被盗了约40升,价值300多元。

2、谷某某陈述:大约在2014年7月的一天,我外出赶场,到下午回来发现挂在我家一楼车库屋檐下的画眉和鸟笼被盗,画眉价值4000元,鸟笼价值1500元。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供述:在一个月以前的一天晚上,我和封*(封*)到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加油站,偷得停在加油站内的一辆农用货车内的柴油101斤,第二天早上我们将偷来的柴油拿到南街烈士陵园前面的公路上卖给一过路的大货车司机,得200元,用于吸食毒品。2014年7月左右的一天,我和封*到晴隆县*电力公司宿舍,盗得一只画眉,拿到南街黎家大院卖得300元钱,被我们吸食毒品了。

2、封某康供述:2014年6月的一天,我和小*(张*)到南街养护段上面盗窃一辆货车的柴油100斤,第二天小*拿去卖得200元钱,我们二人用于吸食毒品。同年7月的一天,我和张*到老牛坳电力公司宿舍,盗窃得一只画眉,后张*拿去卖得200多元钱,我们二人用于吸食毒品。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4年4月的一天晚上,张*江窜至晴隆县*电力公司收电费对面的一发廊内,将店主黄*的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盗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何*,后被失主追回。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844元。

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江窜至晴隆县医院住院部后面宿舍楼三楼,将江*家厨房内的一台电磁炉偷走,第二天以50元的价格卖给莲城镇西街的小江龙。经鉴定,被盗电磁炉价值人民币360元。

2014年7月的一天,张*江窜至晴隆县莲城镇东街东观新区的工地上将杨某某家的两只鸭子盗走,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工地上的工人抓住,张*江将鸭子退还给失主,经鉴定,被盗二只鸭子价值人民币120元。

2014年7月24日下午14时许,张*伙同小*(在逃)窜至晴隆县教育局宿舍一楼,由小*放哨,张*将聂某某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盗走,二人将画眉鸟提到小*家,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住晴*一小学的一个老头,后该画眉鸟及鸟笼被民警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4年8月的一天中午,张*江窜至晴隆县莲城镇安*古城对面何某某家中,将何某某挂在三楼走廊上的两只画眉鸟及鸟笼盗走,一只由何某平代为销赃得100元,另一只由张*林销赃250元。经鉴定,被盗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14年8月17日,张*江窜至晴隆县气象局路口将蒋某某的一只会说话的“八儿”鸟盗走,后由张*林联系以120元的价格卖给莲城镇南街的唐*,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八儿”鸟价值人民币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鉴定结论告知书:载*已将张*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9378元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均无异议。

(二)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载明现场位于晴隆县莲城镇西街教育局宿舍二单元二楼聂某某家中。

2、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载明张某江指认现场位于晴隆县莲城镇西街品质印象发廊、晴隆县气象局门口十米处居民住房、晴*民医院内、晴隆*园小区、晴隆县教育局宿舍,该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吻合。

(三)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黄*被盗窃电脑主机及显示器鉴定总价值人民币2488元;聂某某被盗一只画眉鸟及鸟笼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200元;何某某被盗二只画眉鸟及鸟笼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800元;江*家被盗一个电磁炉鉴定总价值360元;杨某某被盗二只鸭子10斤,鉴定总价值120元;蒋某某被盗一只“八儿”鉴定总价值4600元。

(四)被害人陈述

1、黄*陈述:2014年4月的一天晚上,我关好发廊门回家,第二天发现发廊里一部电脑被盗,然后就打电话报警。后面我就叫我叔黄*帮我问是谁偷的,我也不知道他怎样问到的就把电脑找回来了。电脑是今年2月买的,价值3160元。

2、江*陈述:今年的5-7月这段时间,我被盗过三个电磁炉,每次被盗大约相隔一个月的时间,第一、二次都是下午4-5点钟被盗的,第三次是在晚上7-8点钟被盗的,第一台价值200元,第二、三台价值380元。

3、杨某某陈述:2014年的7月的一天,我养的二只鸭子在我们工地厕所边的大路上被一个小伙抱起走,被我们工地上的人看见跑上去追,将鸭子追了回来,那个小伙就跑了。二只鸭子大约值80元。

4、聂某某陈述:2014年7月24日早上,我将一只画眉挂在我住的教育局宿舍的屋檐下,后到下午17:30分左右发现画眉被盗了。被盗画眉鸟及鸟笼是今年7月我在兴义以1200元钱买的。

5、何某某陈述:2014年的8月13日,我把一只画眉鸟挂在我家三楼前面的走廊上,另一只挂在三楼后面的走廊上,到下午7点钟回来看,二只画眉鸟及鸟笼都被盗了,二只画眉及鸟笼大约价值1800元。

6、蒋某某陈述:2014的8月17日上午,我将喂养的一只“八儿”挂在屋檐下,就出门了,中午12点钟的时候回来发现被盗了,后来发现鸟笼拿丢在气象局的墙角。我喂养的“八儿”会说话,价值5000元左右。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供述:2014年4月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到莲城镇大巷口的一个发廊(店主姓黄),从后面的下水道翻进发廊里面去,盗得一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器),第二天以500元钱卖给蔡家村的何忠品,后电脑被追回来还给失主。在二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我到晴*医院宿舍楼的三楼,盗窃一家人厨房里的一个电磁炉,第二天以50元钱卖给江*(住晴隆县西街)。在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二点左右,我和晴隆县莲城镇蔡家村的小*(在逃),到晴隆*宿舍一楼的屋檐下盗得一只画眉,以500元钱卖给晴隆一小教师宿舍的一个老头。今年7月的一天早上8点钟左右,我到晴隆县东观新区的工地上,盗得二只鸭子,回来被他们发现并将我抓住,我就将鸭子还给他们并向他们道歉。2014年7月的一天,我到安*古城对面一家住户三楼上盗得二只画眉及鸟笼,有一只我叫何*给我拿到马场去卖得100元钱,另一只张*给我卖得250元钱。过了三、四天,我到晴隆县气象局路口的一栋宿舍一楼的盗窃得一只会说话的“八儿”,以120元卖给唐*。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五、2014年8月18日,张*伙同王*、王*(在逃)三人窜至晴隆县莲城镇西街,见代某某家中无人,便由张*与王*在代某某家楼下放哨,王*翻墙进入代某某家的二楼,将代某某的两只画眉鸟及鸟笼偷出来交给张*与王*,三人盗得画眉鸟后出来拦了一辆三轮车来到南街“在水一方”附近,张*在路边等张*等三人,张*等三人从三轮车上下来,张*坐上三轮车去,将张*等人偷来的画眉鸟拿去销赃,后四人将销赃所得的赃款550元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4968元。

同年8月20日13时许,张*江伙同王*、王*,三人窜至代某某家,将代某某的两只画眉鸟及鸟笼盗走,后三人来到晴*医院后面的一栋烂瓦房内,张*江打电话联系陈*来买画眉鸟,张*江将偷来的其中一只画眉鸟与陈*交换了一只,陈*补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张*江,三人共同吸食。之后张*江将与陈*换来的这只画眉鸟及鸟笼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刘*,另一只画眉鸟及鸟笼张*江藏于其家中被查获。经鉴定,被盗二只画眉及鸟笼价值人民币75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鉴定意见通知:载*已将张*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9378元和王某帅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2526元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均无异议。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处理情况:载明从郭*荣处扣押画眉鸟二只、鸟笼二个,已发还给被害人代某某;从张*江处扣押画眉鸟一只,鸟笼一个,已发还给被害人代某某;从陈某处扣押画眉鸟一只,已发还给被害人代某某。

(二)证人证言

1、陈*的证言:2014年8月20日下午,小令(张*)拿了一只画眉和我换了一只,他说是在沙子岭买得的,我补给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第二天,我看我换的这只画眉有点像代某某家的那只,就打电话给代某某,后他来确认他的,就提回去了。

2、郭*的证言:郭*,曾用名郭*,三个月以前的一天下午,给公安机关带来我家的那个人以600元钱买得二只画眉,当时我问他画眉是不是偷来的,他说不是,我才买的。

(三)被害人陈述

代某某陈述:2014年8月,被盗二次共四只画眉,每次被盗走二只画眉及笼子,四只画眉及笼子价值37700元左右。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供述:2014年8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我和大厂的小*、小*(王*)在晴*中盗窃代家的二只画眉,后以120元卖给刘*。

2、王*帅供述:我和王*松、小*(张*)在晴隆二中附近一个二层平房的地方,盗窃二次共四只画眉。第一次盗窃的二只画眉是小*联系小**(张*),小**拿去卖得550元钱,拿300元钱买毒品四人共同吸食,余*的250元四人共同消费。第二次是在2014年8月20日,我和王*松、小*在同一个地方盗窃得二只画眉,后来到晴*医院后面的一栋烂瓦房内,张*打电话联系小**来买画眉鸟,张*将偷来的其中一只画眉鸟与小**交换了一只,小**补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我们,三人共同吸食,之后张*将与小**换来的这只画眉鸟及鸟笼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小*联系的一个人,另一只被小*提回家了。

3、张*供述:一天(具体时间记不起)中午小令打电话给我讲,他搞得二只画眉,叫我去处理,小令和两个小伙坐起三轮车来,后我把二只画眉以600元钱卖给南街修摩托车的郭*,钱被我们四人用于吸食毒品了。

(五)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代某某被盗四只画眉及四只笼子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2526元。

(六)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载明:王*帅指认现场位于晴隆县莲城镇西街代某某家门前。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同时查明,被告人封某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日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8月24日释放。

公诉机关提供的综合证据有:

(一)书证

1、被告人基本情况:载明张*,别名小令,未受过法律处分;封某康,别名封老六,2008年因犯盗窃最被判刑五年;张*,绰号老母猪,24-27岁因吸毒在花贡劳教,2009年被强制在兴仁戒毒。

2、户籍证明:载明张*,曾用名张*,生于1984年12月22日;封某康,生于1971年5月22日;张*,曾用名张*,生于1976年3月6日;王*帅,生于1995年2月25日。

3、抓获经过:载明张某江于2014年8月22日在晴隆县莲城镇街上被抓获;封某康于2014年8月27日在晴隆县莲城镇街上被抓获;张*于2014年8月20日在晴隆县莲城镇安居小区被抓获;王*帅于2014年8月22日在晴隆县莲城镇街上被抓获。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载明封某康于2009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5、情况说明:载明从被害人郭某某家中拷贝的封某康盗窃画眉鸟视频内容完整,无删节。

6、尿检记录及照片:载明张*江*检呈阳性,封某康尿检呈阳性,张*林尿检呈阳性。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一人盗窃5次,共同盗窃8次,盗窃数额29294元;被告人封*一人盗窃2次,共同盗窃4次,盗窃数额10608元;被告人王*共同盗窃2次,盗窃数额12526元;被告人张*共同盗窃3次,盗窃数额2250元,代为销售本案被告人张*、王*盗窃所得画眉鸟二只及鸟笼,价值总额496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封*、张*、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张*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929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封*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060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252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代为销售本案被告人张*、王*盗窃所得画眉鸟二只及鸟笼,价值总额496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张*所提“不知道拿去卖的画眉鸟是盗窃所得”的辩解,经查,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张*明知其代为销售的画眉鸟系盗窃所得,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积极实施盗窃,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被告人王*作用相对小、罪责相对轻。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盗窃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实施盗窃杨某某家两只鸭子时,由于被发现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出庭检察员建议对被告人张*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封*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王*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张*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符合本案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封某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

三、被告人王*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西*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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