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晴检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王*、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王*、王某某及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王*、王*、王某某三人邀约骑车到晴隆县光照镇寻找盗窃目标。后三人骑车至晴隆县光照镇新益村光照至者布公路5公里处发现公路旁有变压器一台,三人用事先准备的夹钳、扳手等工具将变压器撬落在地,将变压器拆开并将变压器里的铜线、铜圈盗走,后以3000余元的价格将铜线、铜圈出售,王某某、王*、王*每人各分得1000余元。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3200元。

2、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王*、王*二人邀约骑车到晴隆县光照镇寻找盗窃目标,二人骑车至晴隆县光照镇陈庄村十家井处水泥厂旁,见公路旁有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二人从地上捡起石头打保险,将电源断开后二人将事先准备的扳手、夹钳等工具将变压器拆到地上,后将变压器里的铜线、铜圈盗走,并将盗得的铜线、铜圈藏在王*家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6850元。

3、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王*、王*二人邀约骑车到晴隆县花贡镇寻找盗窃目标,二人行驶至晴隆县花贡镇花贡村叶家寨一烤烟房处,见烤烟房旁有一台变压器,二人通过撬拆方式将变压器里的铜线、铜圈盗走。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4122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王某某、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郑某某、吴某某、陆*、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王*、王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王*二年内实施3次盗窃犯罪,属多次盗窃,二被告人盗窃数额均为人民币44172元;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第一桩盗窃犯罪,盗窃1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3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王*、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被告人王*、王*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417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盗窃,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作用相对小、罪责相对轻。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用手电筒照亮并用木棍撬移变压器,系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与被告人王某某罪责不相适应,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建议对被告人王*、王*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一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西*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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