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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伍某某路过凯里市迎宾大道“丰球绿都”小区A49号“尚品海鲜粥”门面,趁无人之机,进入店内将被害人罗某某正在充电的vivo牌y27型手机盗走(价值1654元),销赃得币160元挥霍殆尽。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伍某某照片的笔录;盗窃现场视频截图;网上下载被盗手机样式、价格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凯认鉴(2015)06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因扒窃、吸食毒品被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及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伍某某退赔被害人罗某某1654元。

三、追缴被告人伍某某违法所得16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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