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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陈*在关岭自治县关索镇枣园路原公安局对面一巷道二楼茶馆喝茶并观看姚*等人打扑克牌,期间姚*从自己左后裤包内拿钱出来支付时误将包内现金扯露出来,陈*见财起意后伸手将姚*包内900元现金人民币扒窃后逃离现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红、黑、灰色横条T恤一件,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姚*的陈述,证人吴*、罗*、王*的证言,被告人陈*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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