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已淋、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窜至关岭自治县普利乡核桃村核桃组陈*家门前,趁被害人陈*家中无人之机,徒手撞门破坏锁具进入室内,将陈*家中的乳罩、袜子、香烟、电筒、蚊香、洗衣粉等物品盗走后逃离现场。经关岭*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25元。

庭审中,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窜至关岭自治县普利乡核桃村核桃组陈*家门前,趁其家中无人之机,强行推门进入室内,将陈*家中的黄果树牌(硬精品)香烟1条、云烟1包、黄果树遵义香烟8包、立白牌1000克桶装洗洁精1桶、奇强牌洗衣粉1包800克、双桥牌味精2包200克、德亮牌40W节能灯1颗、洁伶牌卫生巾20片包装1包、神仙牌蚊香5盒、佰佳牌电子伐1个、女性内衣4件、邦颖牌袜子1双等物品盗走。被告人周*离开现场后被他人拦控,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陈*。经关岭*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3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陈*、黄*、杜*、王*、王*、刘*、刘*、陈*乙证言、被害人陈*丙、刘*陈述、被告人周*供述、鉴定意见,结合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潜入他人房屋内窃取财物,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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