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李**盗窃一案刑事决定书

审理经过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李*某不到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退回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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