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李*某不到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退回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罗某某、李**、邓*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杜*盗窃刑事判决书
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石**盗窃刑事判决书
王X红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熊*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田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施某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晋宁县人民检察院诉肖*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晋宁县人民检察院诉刘XX盗窃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