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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6日16时30分至18时15分,被告人夏*窜至澜沧县老街子移民安置点,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一辆价值5600元人民币的黑色铃木牌110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JFV359,车架号:L9SPC134B1148420,发动机号:11109082)盗走。

2、2014年5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夏*窜至澜沧*中学朱*家门口旁,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5610元人民币的黑色铃木110型摩托车(车牌号:云JJJ604,车架号:L9SPC5138C1701474,发动机号:12501326)盗走。

3、2014年6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夏*窜至澜沧*矿选厂7栋住宿区内,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楼道处的一辆价值5386元人民币的黑蓝色五羊本田WV125型摩托车(车牌号:云JJB649,车架号:LWBPC1S5C1060288,发动机号:12H00092)盗走。

4、2014年8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夏*在澜沧县铅矿老工人村104栋住宿区内,将被害人朱*乙停放在该楼道处的一辆价值5413元人民币的红色豪爵牌15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车牌号:云JMK867,车架号:LC6PCK3L6D0011173,发动机号:XD229516)盗走。

5、2014年9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夏*窜至澜沧县竹塘乡公租房二单元,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楼道处的一辆价值6532元人民币的黑色铃木110型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云JQC016,车架号:L9SPC5130E1115239,发动机号:14015)盗走。

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夏*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3月6日16时30分至18时15分之间,被告人夏*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澜沧县勐朗镇老街子移民安置点自家楼下的一辆价值5600元人民币,车牌号为云JFV359的黑色铃木牌110型二轮摩托车盗走。

2、2014年5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夏*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澜沧*中学朱*家门口旁的一辆价值5610元人民币,车牌号为云JJJ604的黑色铃木110型摩托车盗走。

3、2014年6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夏*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澜沧*矿选厂住宿区7栋楼道处的一辆价值5386元人民币,车牌号为云JJB649的黑蓝色五羊本田WV125型摩托车盗走。

4、2014年8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夏*将被害人朱*乙停放在澜沧铅矿老工人村住宿区104栋楼道处的一辆价值5413元人民币,车牌号为云JMK867的红色豪爵牌15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

5、2014年9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澜沧县竹塘乡公租房二单元楼道处的一辆价值6532元人民币,车牌号为云JQC016的黑色铃木11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马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朱*、张某某陈述、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摩托车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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