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周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诉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周某某、陈**、赵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李**、唐某某、李*丁九人涉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周某某、陈**、赵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李**、唐某某、李*丁,被告人李**法定代理人黄某某,被告人陈**辩护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城盗窃了一辆价值1700元的东芝牌电动车,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并改漆后卖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

2、2012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周某某在禄丰县金山镇金水路康顺租车行门口盗窃了鲁某某的一辆价值2700元的立马风杨牌电动车。

3、2012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李**、周某某在禄丰县金山镇新禧大街爱尚网吧门口盗窃了许**的一辆价值2600元的台铃牌电动车,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赃物仍然介绍被告人陈**购买,被告人陈**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后被陈**丢失。

4、2012年1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甲盗窃被害人王*甲停放在禄丰县金山镇德钢工作站旁单身楼的一辆价值2300元的立马牌电动车,被告人陈**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并向何某某出售,何某某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

5、2012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金山镇西门社区金山路30号门口盗窃了李*戊的一辆价值3100元的轩马牌电动车,被告人陈**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并向李*丙出售,被告人李*丙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

6、2013年1月3日中午,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人民医院后门东侧盗窃了邓**的一辆价值3300元的卡希路牌电动车,后被民警扣押归还被害人。

7、2013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甲在禄丰**民医院门诊楼前盗窃了段某某的一辆价值2700元的轻捷牌电动车,被告人李*甲供述卖给陈**,被告人陈**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后被李**丢失。

8、2013年1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甲伙同吕某某(另案处理)在禄丰县金山镇金水路世纪家园7幢3单元门口盗窃了高某某的一辆价值2350元的豪顺牌电动车,被告人陈**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并向唐某某出售,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

9、2013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金山镇泰安路市政大厦院内盗窃了肖某某的一辆价值3300元的立马牌电动车,销售给王*乙(已判刑)。

10、2013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金山镇金山南路电力大厦门前盗窃了董**的一辆价值2500元的立马牌电动车,销售给王**(另案处理)。

11、2013年2月2日晚,被害人张某某、李*己夫妇停放在禄丰县金山镇龙城路捷速网域时空网吧南侧的人行道上的一辆价值2700元的台翔牌电动车被盗,被告人陈**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并向李*丁出售,被告人李*丁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

12、2013年2月一天夜晚,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兴民路招商局院内盗窃了袁**的一辆价值4100元的轻骑牌摩托车,后被李*甲遗失。

13、2013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妇幼保健院门口盗窃了董**、李**夫妇的一辆价值2800元的绿驹牌电动车。

14、2013年2月24日晚,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金山镇新禧大街爱尚网吧门口盗窃了邓**的一辆价值2850元的豪杰牌电动车,被告人陈**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次日被邓**认出向陈**赎回。

15、2013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周某某在禄丰县金**院住宿区楼口盗窃了杨**的一辆价值2500元的台羚牌电动车,销售给王**(另案处理)。

16、2013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周某某在禄丰县**人民医院职工车棚内盗窃了杨**的一辆价值3300元的雅马哈牌摩托车。

17、2013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金山镇禄丰县职业中学足球场边盗窃了许*乙的一辆价值2750元的王派牌电动车。

综上,被告人李*甲盗窃17次,数额为47550元;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盗窃4次,数额为11100元;被告人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7次,数额为18600元;被告人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次,数额为4300元;被告人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数额为1700元;被告人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数额为2300元;被告人李*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数额为3100元;被告人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数额为2350元;被告人李*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数额为2700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以上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赵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李**、唐某某、李*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介绍收购、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周某某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第一次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李**、唐某某、李*丁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周某某、陈**、赵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李**、唐某某、李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都当庭予以认罪。被告人李**的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被告人陈**自愿、主动认罪,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积极主动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家庭情况比较特殊,其妻子患病严重,其老人靠捡垃圾生活,被告人陈**承担的经济压力巨大才会贪图便宜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强;其积极缴纳罚金,体现出其积极悔罪的态度。综合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判处陈**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城盗窃了一辆价值1700元的东芝牌电动车,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并改漆后卖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

2、2012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周某某在禄丰县金山镇金水路康顺租车行门口盗窃了鲁某某的一辆价值2700元的立马风杨牌电动车。

3、2012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李**、周某某在禄丰县金山镇新禧大街爱尚网吧门口盗窃了许**的一辆价值2600元的台铃牌电动车,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赃物仍然介绍被告人陈**购买,被告人陈**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后被陈**丢失。

4、2012年12月一天晚上,被害人王*甲停放在禄丰县金山镇德钢工作站旁单身楼的一辆价值2300元的立马牌电动车被盗,被告人陈**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并向何某某出售,何某某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

5、2012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金山镇西门社区金山路30号门口盗窃了李*戊的一辆价值3100元的轩马牌电动车,被告人陈**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并向李*丙出售,被告人李*丙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

6、2013年1月3日中午,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人民医院后门东侧盗窃了邓**的一辆价值3300元的卡希路牌电动车,后被民警扣押归还被害人。

7、2013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甲在禄丰**民医院门诊楼前盗窃了段某某的一辆价值2700元的轻捷牌电动车,被告人李*甲供述卖给陈**。

8、2013年1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甲伙同吕某某在禄丰县金山镇金水路世纪家园7幢3单元门口盗窃了高某某的一辆价值2350元的豪顺牌电动车,被告人陈**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并向唐某某出售,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

9、2013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金山镇泰安路市政大厦院内盗窃了肖某某的一辆价值3300元的立马牌电动车,销售给王*乙(已判刑)。

10、2013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金山镇金山南路电力大厦门前盗窃了董**的一辆价值2500元的立马牌电动车,销售给王**(另案处理)。

11、2013年2月2日晚,被害人张某某、李*己夫妇停放在禄丰县金山镇龙城路捷速网域时空网吧南侧的人行道上的一辆价值2700元的台翔牌电动车被盗,被告人陈**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并向李*丁出售,被告人李*丁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

12、2013年2月一天夜晚,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兴民路招商局院内盗窃了袁**的一辆价值4100元的轻骑牌摩托车,后被李*甲遗失。

13、2013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妇幼保健院门口盗窃了董**、李**夫妇的一辆价值2800元的绿驹牌电动车。

14、2013年2月24日晚,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金山镇新禧大街爱尚网吧门口盗窃了邓**的一辆价值2850元的豪杰牌电动车,被告人陈**明知是赃物仍然收购,次日被邓**认出向陈**赎回。

15、2013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周某某在禄丰县金**院住宿区楼口盗窃了杨**的一辆价值2500元的台羚牌电动车,销售给王**(另案处理)。

16、2013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周某某在禄丰县**人民医院职工车棚内盗窃了杨**的一辆价值3300元的雅马哈牌摩托车。

17、2013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甲在禄丰县金山镇禄丰县职业中学足球场边盗窃了许*乙的一辆价值2750元的王派牌电动车。

综上,被告人李*甲盗窃17次,数额为47550元;被告人周某某盗窃4次,数额为11100元;被告人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次,数额为18600元;被告人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次,数额为4300元;被告人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数额为1700元;被告人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数额为2300元;被告人李*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数额为3100元;被告人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数额为2350元;被告人李*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数额为27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一、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物证照片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证实2013年9月10日,民警向被告人陈某某扣押了一辆东芝牌黄色电动车。

(2)金**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东芝牌电动车无法查找到失主。

2、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禄**(2013)23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某购买的一辆东芝牌电动车价值为1700元,并将相关结果通知被告人。

3、被告人李**、赵某某、陈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9月份的一天,李**在禄丰县城偷了一辆东芝牌电动车,在西山村路口以58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某,并告知赵该车是其在联络线龙**学附近偷的。之后赵某某将车骑到德鑫汽车修理厂,将这辆车喷成黄色。过了两天赵将该车以800元卖给了陈某某。陈某某认为赵某某在修车处上班,该车应该是别人偷了卖给他的,他只是从中赚点钱,所以其没向他要发票。

二、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收款收据,证实李*以3980元购买了立马牌红色电动车(车架号,电机号DMCO11105191261)。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县**车行门口,东面是盛大网吧。

3、禄**(2013)15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鲁某某被盗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价值2700元(车架号,电机号DMCO11105191261)。

4、被害人鲁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鲁某某停在禄丰县金山镇金水路康顺租车行的一辆红色立马风杨牌电动车(车架号,电机号DMCO11105191261)被盗,收据上是丈夫李*的名字。

5、被告人李**、周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证实李**和周某某在禄丰县城盛大网络会所门口偷了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卖给西山村的老倌,李**分给周某某150元。

三、第三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110指令情况记录,证实案件来源为2012年11月25日的许*甲报案。

(2)电动车合格证、收款收据,证实台铃电动车(型号TDR5702车架号585221288030076,发动机号)属于许*甲所有。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县金山镇新禧大街爱尚网吧门口。

3、禄**(2013)15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许*甲被盗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型号TDR5702,车驾号585221288030076,发动机号)价值2600元。

4、被害人许*甲陈述,证实2012年11月25日晚,许*甲停在禄丰县金山镇新禧大街爱尚网吧门口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被盗。

5、被告人李**、周某某、陈**、赵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2012年11月,李**和周某某在新禧大街爱尚网吧门口盗窃了一辆蓝色电动车,之后李**打电话给赵某某询问是否有人要车,赵某某知道是赃物仍然介绍陈**购买。之后在西山村口以460元卖给陈**。在卖车时,陈**说“我知道你的车是偷来的,便宜点”,李**分给周某某150元。

四、第四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物证照片

(1)电动车合格证,证实立马牌电动车(型号TDR026Z,车驾号050521008062686,电机号BIB011007300982)属于王*甲所有。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证实2013年9月9日,民警向何某某扣押了一辆立马牌黑色电动车(车驾号050521008062686电机号BIB011007300982),2013年11月13日,民警将该车发还王**。

2、禄**(2013)21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王*甲被盗的立马牌电动车价值2300元。

3、被害人王*甲陈述,证实2012年12月一天晚上,王*甲停在禄丰县金山镇德钢工作站旁单身楼的一辆红色夹杂银白色立马牌电动车被盗。

4、证人证言

(1)顾琼芬证言,证实2012年底何某某向陈**购买了一辆立马牌黑色电动车。

(2)吕某某证言,证实吕某某没有单独卖过电动车给陈**。

5、被告人李**、周某某、陈**、何某某供述,证实陈**明知是赃物仍然向李**收购了一辆电动车,后卖给何某某,何某某知道电动车是偷来的。

五、第五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物证照片

(1)电动车合格证、收款收据,证实轩马牌电动车(型号TDR02Z,车驾号YD111234553,电机号)属于李*戊所有。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证实2013年9月16日,民警向李**扣押了一辆轩马牌红色电动车(电机号,车架号被涂刮);2013年11月14日,民警将该电动车发还给李*戊。

2、禄**(2013)21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李*戊被盗的轩马牌电动车价值3100元。

3、被害人李*戊陈述,证实2012年12月24日晚,李*戊停在禄丰县金山镇西门社区金山路30号门口的红色轩马牌电动车被盗。

4、被告人李**、陈**、李*丙供述、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李**在金山路29号偷了一辆红色电动车,之后陈**明知是赃物仍然向其收购了该车,后以700元钱卖给李*丙,李*丙知道电动车是偷来的。

六、第六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110指令记录,证实案件来源为2013年1月3日邓**的报案。

(2)金**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证实2013年1月3日,民警在县第二人民医院查获了电动车(车架号099020100600348,电机号10232081),经查询属于邓家国;2013年1月6日,邓家国领取了这辆卡西路牌电动车。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县金**一人民医院后门东侧。

3、禄**(2013)16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邓某甲被盗的卡西路牌电动车价值3300元。

4、被害人邓**陈述,证实2013年1月3日中午,其停在禄丰县**人民医院后门旁一辆银灰色卡希路牌电动车被盗。

5、被告人李*甲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初一天中午,其在禄丰县医院后大门偷了一辆银灰色电动车,骑到禄丰**民医院院子里停放,晚上去推时保安叫我拿身份证,不准摔推,后我叫我爹妈去推,但金**出所的已将车扣了。

七、第七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110指令记录,证实案件来源于2013年1月6日段某某的报案。

(2)电动车合格证、收款收据,证实轻捷牌的电动车(型号TDR-19Z,整车编号661XXXXXXXX,车驾号102521109001458,电机号MQ20110708H5323*400W)属于段某某所有。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上。

3、禄**(2013)16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段某某被盗的轻捷牌电动车价值2700元。

4、被害人段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月6日上午,段某某停在禄丰**民医院门诊楼前的一辆墨兰色轻捷牌电动车被盗。

5、被告人李**、陈**供述,证实2013年2月一天中午,李**在禄丰**民医院院子里偷了一辆兰色电动车,在金澜半岛以600元卖给陈**。同时陈**向李**收购的电动车中有两辆丢失。

八、第八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物证照片

(1)收据,证实高某某以3950元购买了豪顺牌电动车(车架号124821104041589,电机号0511055605)。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2013年9月11日,民警向唐某某扣押了一辆豪顺牌银白色电动车(车架号124821104041589),于2014年1月14日发还给高某某。

(3)禄丰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13年11月5日,禄丰县公安局决定对吕某某强制戒毒二年。

2、禄**(2013)23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辆豪顺牌电动车价值2350元。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月中旬一天晚上20时许,高某某停在禄丰县金山镇金水路世纪家园7幢3单元门口的一辆黄色豪顺牌电动车被盗。

4、证人证言

(1)唐**证言。证实唐某某向陈**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唐某某开始不敢要,后来依然予以购买,但是买回去后也不敢骑。

(2)吕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李*甲在世纪佳源小区盗窃了一辆电动车,并卖给陈**。

5、被告人李**、陈**、唐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在世纪佳园小区盗窃了一辆电动车,陈**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收购了并卖给唐某某,虽然唐某某怀疑是赃物但仍然予以购买。

九、第九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物证照片

(1)110指令记录,证实案件来源于2013年1月14日肖某某的报案。

(2)发票、收款收据、合格证,证实肖某某以3680元购买了立马电动车(型号LM060150TQ361,产品编号050521209021631,电机号CJG011209250427)

(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3年4月4日,民警向王*乙扣押了一辆立马牌电动车,并于当日发还给肖某某。

(4)刑事判决书,证实王*乙因收购肖某某被盗的立马电动车被禄丰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5)金**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未查找到麻袋鸟。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县金山镇泰安路市政大厦招待院内。

3、禄**(2013)9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肖某某被盗的立马牌电动车价值3300元。

4、被害人肖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月14日下午,其停在禄丰县金山镇泰安路市政大厦院内的一辆蓝紫色立马牌电动车被盗。

5、证人王*乙证言,证实2013年1月中旬王*乙在秀良村加油站其向一个男子购买了一辆盗窃来的电动车。

6、被告人李*甲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多,其在金山市政大厦招待所里盗窃了一辆电动车。

十、第十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110指令记录,证实案件来源于2013年1月21日董某甲的报案。

(2)收据证实王*购买了立马牌(风锐型,车驾号050521210055732,发动机号DHD011207300136)电动车。

(3)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已对王**(住易家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县金山镇金山南路电力大厦门前。

3、禄**(2013)16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董**被盗的立马牌电动车价值2500元。

4、被害人董**陈述,证实2013年1月21日下午,其停在禄丰县金山镇金山南路电力大厦门前的一辆灰色立马牌电动车被盗,是请王*购买的。

5、证人王*丙证言,证实王*丙向李*甲收购了2辆电动车后转卖。同时辨认笔录证实王*丙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李*甲)就是卖电动车给其的伙子。

6、被告人李*甲供述、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的一天17时许,其在禄丰电力大厦门口盗窃了一辆电动车。

十一、第十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物证照片

(1)110指令记录,证实案件来源为2013年2月3日张某某的报案。

(2)电动车合格证、收款收据,证实台翔牌电动车(型号TX-350W64V-TQ-59,车驾号0851212B0595703,电机号JYX-120522056)属于李*己所有。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证实2013年9月16日,民警向李某丁扣押了一辆台翔牌红色电动车(车驾号0851212B0595703);2013年11月13日,民警将该台翔牌红色电动车发还张某某。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县**速网域时空网吧南侧的人行道上。

3、禄**(2013)21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张某某被盗的一辆台翔牌电动车价值2700元。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2月2日晚,张某某停在禄丰县金山镇龙城路捷速网域时空网吧前的一辆红色台翔牌电动车被盗,收据上写张某某妻子李*己的名字。

5、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吕某某没有单独卖过电动车给陈**。

6、被告人李**、周某某、陈**、李*丁供述,证实陈**向李**购买了一辆台翔牌红色电动车,并转卖给李*丁,李*丁知道陈**的电动车可能是偷来的,仍然低价向陈**购买了一辆电动车。

十二、第十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金**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袁某某的电动车发票没有找到。

2、禄**(2013)1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袁某某被盗的一辆轻骑牌摩托车(型号QM48QT-9B,车架号,发动机号38022134)价值4100元。

3、被害人袁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2月一天夜晚,其停在禄丰县兴民路招商局院内的一辆银灰色轻骑牌摩托车被盗。

4、被告人李*甲供述,证实其到兴民路招商局住宿区偷了一辆银灰色的摩托车,推到绥丰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旁的一道铁门里,第二天去就不在掉了。

十三、第十三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合格证、收据,证实绿驹牌电动车(型号TDR078Z,车架号WW20110504136,电机号LJ110509021)属于李**所有。

(2)金**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未查找到鲍**。

2、禄**(2013)16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董*乙被盗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价值2800元。

3、被害人董*乙陈述,证实2013年2月,董*乙停在禄丰县金山镇妇幼保健院门口的一辆紫粉色绿驹牌电动车被盗,发票上是董*乙妻子李**的名字。

4、被告人李*甲供述,证实2014年2月一天14时许,其在妇幼保健院门口偷了一辆绿驹牌电动车,3、4天后其用电动车向鲍**换毒品。

十四、第十四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110指令记录,证实案件来源为2013年2月24日,邓某乙的报案。

(2)电动车合格证、行驶证、收据,证实豪杰牌电动车属于邓*乙所有(型号TDR-8030Z,车驾号134821200029757,电机号)。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县金山镇新禧大街爱尚网吧门口。

3、禄**(2013)21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邓*乙被盗的豪杰牌电动车价值2850元。

4、被害人邓*乙陈述,证实2013年2月24日晚,其停在禄丰县金山镇新禧大街爱尚网吧门口的一辆墨蓝色豪杰牌电动车被盗,次日发现陈**收购了其的电动车,以300元赎回。

5、被告人李**、陈**供述,证实2013年2月,李**在爱尚网吧门口盗窃了一辆电动车。陈**明知是赃物仍然向李**收购了该车,次日被邓某乙认出用300元钱赎回。

十五、第十五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110指令记录,证实案件来源为2013年2月27日,杨**的报案。

(2)金**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杨**的电动车发票没有找到。

(3)金**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无法查找到“大海”。

(4)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已对王**(住易家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县金山镇金山卫生院职工住宿区楼口。

3、禄**(2013)15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杨**被盗的一辆台羚牌电动车(车架号58521381160068,发动机号)价值2500元。

4、被害人杨**陈述,证实2013年2月27日上午,其停在禄丰县金山卫生院职工住宿区一楼楼口的一辆枣红色台羚牌电动车被盗。

5、证人王*丙证言,证实其向李*甲收购了2辆电动车后转卖。

6、被告人李**、周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2月的一天李**和周某某在金山卫生院住宿区盗窃了一辆红色电动车。

十六、第十六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110指令记录,证实案件来源为2013年2月27日,杨**的报案。

(2)金**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杨**的摩托车发票没有找到。

(3)金**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无法查找到“大海”。

(4)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已对王**(住易家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县**人民医院职工车棚内。

3、禄**(2013)15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杨*乙被盗的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型号ZY100T-3,车架号,发动机号)价值3300元。

4、被害人杨**陈述,证实2013年2月27日下午,其停在禄丰县**人民医院职工车棚内的一辆银灰色雅马哈牌摩托车被盗。

5、被告人李**、周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一天李**和周某某在县医院停车棚内盗窃了一辆摩托车,到龙**学以700元卖给一个妇女,李**给了周某某两个毒品零包和50元钱。

十七、第十七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110指令记录,证实案件来源为2013年3月10日,许*乙的报案。

(2)金**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许*乙的电动车发票没有找到。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禄丰县金山镇禄丰县职业中学足球场边。

3、禄**(2013)16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许*乙被盗的一辆王派牌电动车(车架号084921217307781,电机号)价值2750元。

4、被害人许*乙陈述,证实2013年3月10日下午,其停在禄丰县职业高级中学永联驾校练车处的一辆银白色王派牌电动车被盗。

5、被告人李*甲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份一天14时许,其在职业中学足球场盗窃了一辆银灰色电动车。在厂房村以600元钱卖给一个40多岁的女人。

十八、综合证据

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是被传唤到案。

2、户口证明,证实李*甲生于1994年10月10日,李*甲第1次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第2次以后犯罪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周某某、陈**、赵某某、李*丙、何某某、李*丁、陈某某、潘**、李**、王**、唐某某、张**、王**犯罪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均无前科。

3、辨认笔录,证实李*甲辨认出陈**、赵某某就是向其购买电动车的人;陈**辨认出李*甲就是向其出售电动车的人;赵某某辨认出李*甲就是向其出售电动车的人、就是其介绍陈**向该人购买电动车的人。

4、金**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未查找到鲍**、刘**、代**、麻袋鸟。

本院认为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周某某、陈**、赵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李**、唐某某、李**,被告人李**法定代理人黄某某,被告人陈**辩护人李**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的效力及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交的家庭情况说明和诊断证明,欲证实陈**家庭经济压力大,妻子有病需要人照顾,其不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及相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赵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李**、唐某某、李*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介绍收购、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九被告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周某某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是从犯。被告人李**所犯盗窃罪数额已达数额巨大,被告人李**第一次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九名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酌定从轻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事实法律依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要求判处被告人陈**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九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李*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元。(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违法所得未退赔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同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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