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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伙同李某某、王某某、闫*(均未满16周岁)预谋盗窃作案,四人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办白庙村九组张*甲家,由王某某、闫*望风,被告人张*伙同李某某翻墙进入到张*甲家,发现家中无人,二人撬开房间的防盗网,用梯子接应王某某、闫*进入张*甲家。四人天亮离开时将张*甲家的一把扳手、一个螺丝刀盗走。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伙同李某某、王某某、闫*再次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办马坊村三组刘博家,由王某某、闫*望风,张*伙同李某某翻墙进入到刘博家,二人将刘博家中的监视器线路破坏,将东边房间玻璃砸坏,将防护网撬开,将一件女士衣服、一把折叠刀盗走。认为被告人张*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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