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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到扶风县城关镇王家台村赵家台组被害人赵*家中,趁被害人之母刘某某不备,盗得赵*卧室内现金3600元、陕西信合储蓄存单4张。后因赵*将存单挂失,张*未取出现金。

次日赵*报案。扶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确定张*为嫌疑人。同月22日,民警在岐山*街道将被告人张*抓获。被告人张*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户籍信息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袁*、刘某某、陈*、王*的证言;3、被害人赵*的陈述;4、被告人张*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监控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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