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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盗窃罪一案

审理经过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麟检刑诉(20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田*窜至两亭镇西坡村任家渠组宋某某家,撬窗入室,盗窃宋某某家现金20000元。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田红科行至麟游县两亭镇西坡村任家渠组宋某某家,将宋某某家窗子上的钢筋扭开进入室内,用木棍撬开抽屉,盗取现金20000元。案发后,追缴赃款16700元,现已返还被害人宋某某,其余赃款被被告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宋*的陈述,锁子,抽屉挡板,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的时间、采取扭开窗户钢筋、撬开抽屉琐子手段实施盗窃的事实;

(2)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衣服、皮鞋、手机,证实被告人将盗窃的16000元赃款埋于自家炕眼门下的坑内被提取,同时将部分赃款用于购买衣服等物品的事实;

(3)证人黎某某、周某某、宋某某、任某某、田某某、田*、邱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用盗窃的部分赃款归还他人欠款或挥霍的事实;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的现场方位和具体地点;

(5)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在家中被抓获的事实;

(6)扣押物品、返还物品清单,证实追缴的16700元被扣押,随后返还被害人的事实;

(7)被告人的供述,印证了其采取扭窗、撬锁等手段,盗窃被害人20000元现金的经过及部分赃款被挥霍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红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违法所得3300元,依法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随案移送的锁子一把、铁挡板一个依法返还被害人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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