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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坚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8时许,被告人黄*窜至本市临渭区向阳办郭家巷1号院,进入101房间内,盗窃被害人汪*3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68元),后将其销赃于临渭区前进路电信大楼一摆地摊的男青年处(在逃),得赃款30元。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汪*。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黄*认罪态度较好,盗窃数额不大,但系入户盗窃、有前科,故判处有期徒刑较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

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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