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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2日18时,在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华达网吧”内,被告人邹*趁被害人张*到该网吧前台买烟之际,将其放在座位上的价值3197元的金色苹果5S手机盗走并迅速离开该网吧。之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照片及笔录,提取笔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的陈述,被告人邹*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邹*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有坦白情节,可依法轻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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