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辛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5)第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亲睦里*旅社门口,将汪某某停放在该旅社门口的价值4968.75元的白色海陵HL250GY-B型两轮摩托车盗走。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骑该摩托车至秦州区天水郡时,被失主汪某某发现,随即报警,被告人辛某某被抓获,被盗车辆被扣押后发还汪某某。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辛某某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失主汪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安*的证言,追回的赃物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辛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被盗赃物已追回,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