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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如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赵*如窜至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黄羊村3组被害人李*某家后门东侧,从厕所围墙上翻墙进入李*某家院内,用撬棍撬开李*甲(李*某之子)卧室内的抽屉,盗窃抽屉内的现金100元后,被回家的李*甲抓获。

上述事实由受、立案通知书、失主报案及陈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思悔改,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之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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