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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15)第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

2014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在武威市**西大门处向吸毒人员李*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李*处扣押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小包,毛重0.2克,净重0.16克。从张*处扣押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毛重0.1克,净重0.08克;毒资200元;黑色仿三星SANEP手机1部。扣押的毒品海洛因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二)、盗窃罪:

1、2014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西小十字华信宾馆门前,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鲁NEQ788黑色奔驰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五粮液白酒1瓶、软中华香烟1条零8盒。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70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1400元。

2、2014年10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云晓尚都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赵**的甘HB6768丰田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11000元、软中华香烟2条。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12300元。

3、2014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街兴盛路原明胶厂家属院大门内侧,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王**的甘ASF276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戴尔牌笔记本电脑2台、五粮液白酒2瓶。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600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500元。

4、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党校路口东北角处原武**民医院家属楼院内,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魏某某的甘HA0111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武酒坛藏(15年)白酒2瓶、软中华香烟5盒。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41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500元。

5、2014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南苑小区大门内西侧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杨某某的甘HA9133白色现代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00元。

6、2014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钟楼巷东侧100米处,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董某某甘H60889白色丰田越野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2条、云烟(软礼印象)香烟2条、苏*(软金砂)香烟5盒。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525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500元。

7、2014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发展巷内三石商贸公司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李*的甘HD5140广汽传祺suv轿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男士挎包1个,包内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200元。

8、2014年10月4日晚上,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勤俭巷南口东侧铺面台阶处,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祁某某的甘H22969起亚智跑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14000元;“微卡付”牌移动手机智能POS机3部,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00元。被盗财物总价值15200元。

9、2014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达府巷社区院内,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甘H98588圣达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灰色包1个,包内装有公司印章12枚。

10、2014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南二环路惠民二区内33号楼西侧空地处,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李**的甘HA5536白色起亚索兰托轿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男士手提包1个,包内装有现金2400元及男士钱包、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

11、2014年9月1日,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天宁苑小区19号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赵**的甘HD5777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9条、沙漠人参肉苁蓉2盒。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850元。

12、2014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钟楼巷内鼓楼小区13号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史某某的甘H68886白色丰田汉兰达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兰州(丝绸之路)香烟2条、兰州(硬珍品)香烟2条。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20元。

13、2014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全圣家园小区10号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李*乙的甘H79299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苏烟(软金砂)香烟2条、硬盒吉祥兰州香烟2条、云烟(软珍品)香烟2条。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00元。

14、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会馆巷内会馆幼儿园对面马路边,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张*甲的甘H89087别克英朗小轿车驾驶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手包1个。

15、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十中巷子腾达小区附近,盗窃被害人赵**甘AQA770银灰色雪铁龙车内墨镜1副、爱丽舍牌千斤顶1副等物品。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0元。

16、2014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天宁苑小区内4号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王**的甘H88259白色丰田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南京(九五之尊)香烟15盒、黄**(1916硬盒感恩)香烟1条。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00元。

17、2014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盘旋路平安小区3号楼3单元楼口处,利用随身携常的铁榔头将被害人冯某某的雷诺科雷傲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利群(逍遥)香烟2条、黄**(小**)香烟2条。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00元。

18、2014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北关十字金泽园宾馆门前,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韩某某的黑色奔驰R350型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2100元、五粮液水晶瓶白酒5瓶。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财物价值350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5600元。

19、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中海花园小区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丁*的甘A72809丰田酷路泽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禁毒法律,贩卖毒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第1、3、4、5、6、7、9、12、13、14、15、16、19起无异议。第2、8、10、18起盗窃中没有现金11000元、14000元、2400元、2100元,其余对;第11起没有2盒沙漠肉苁蓉、其余对;第17起什么也没有偷上,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

2014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在武威市**西大门处向吸毒人员李*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李*处扣押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小包,毛重0.2克,净重0.16克。从张*处扣押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毛重0.1克,净重0.08克;毒资200元;黑色仿三星SANEP手机1部。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侦查。

2、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11月20日从张**扣押白色卫生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毒资200元(100元面值,2张);黑色仿三星SANEP手机1部;从李**扣押白色卫生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小包。

3、称量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0日经当场称量,从张**缴获的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毛重0.1克;从李**缴获的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小包,毛重0.2克。

4、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年11月25日,经鉴定,送检的从李**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小包,毛重0.2克,净重0.16克;从张**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毛重0.1克,净重0.0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毒品海洛因0.24克,已上缴禁毒大队。

5、抓获经过证明书证实,2014年11月23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侦二大队出具抓获经过,2014年11月20日21时许,该队民警在南关东路117号天宁苑小区西大门口发现吸毒人员李*在徘徊逗留,经跟踪蹲守发现被告人张*与李*进行毒品交易,该队民警随即将二人抓获。

6、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前,李**使用的号码为18993548587与张*所使用号码15009359811有多次通话事实存在。

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4年11月20日经现场吗啡尿检,李*、张*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8、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0日下午3时许,我给张*打电话,给我取上2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在天宁苑西门上,我给了张*两张100元的钱,他拿上钱就进了天宁苑西大门,过了几分钟他出来,就给了我一个红色中华烟盒,里面装着两个用白色卫生纸包的包包子(毒品海洛因)还有两支香烟。我拿上东西刚走了几步看到张*被几个人按倒在地上,我也被抓。我的电话是18993548587,张*的电话是15009359811。

9、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与李*的证言一致,能相互印证。

(二)、盗窃罪

1、2014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西小十字华信宾馆门前,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鲁NEQ788黑色奔驰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五粮液白酒1瓶、软中华香烟1条零8盒。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70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14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0月18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武威市凉州区华信宾馆门口的鲁NEQ788号奔驰车左后玻璃被砸破,被盗五粮液(1618型)酒1瓶、软中华烟1条零8盒。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52度五粮液白酒1瓶,鉴定为800元;软中华香烟18盒,共鉴定为1170元;合计1970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1400元。

(3)、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置及车辆损坏情况。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西小十字南侧华信宾馆门前人行道处就是其于2014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砸碎一辆黑色越野车后备箱车窗玻璃,盗窃车内中华牌香烟的作案现场。

(5)、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

2、2014年10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云晓尚都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赵**的甘HB6768丰田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软中华香烟2条。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0月18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云晓尚都楼下的甘HB6768号丰田车后备箱左边车玻璃被砸,被盗2条软中华烟、现金11000元。

(2)、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置及车辆损坏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云晓尚都楼下铺面就是其于2014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砸碎一辆白色越野车后备箱车窗玻璃,盗窃车内中华牌香烟的作案现场。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软中华香烟2条,鉴定价值1300元。

(5)、被告人张*对作案过程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辩解只偷了2条软中华烟,没有现金。

3、2014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街兴盛路原明胶厂家属院大门内侧,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王**的甘ASF276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戴尔牌笔记本电脑2台、五粮液白酒2瓶。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600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5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1月15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东关街兴盛路20号(原明胶厂家属院)内的甘ASF276号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左后车窗玻璃砸烂,被盗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2台、五粮液1912型酒2瓶。

(2)、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置及车辆损坏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街兴盛路武威六中对面原明胶厂家属院大门内侧处就时其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砸碎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后备箱车窗玻璃,盗窃车内戴尔笔记本电脑等财物的作案现场。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52度五粮液(1618)白酒2瓶,共鉴定为1600元;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2台,共鉴定为2000元。合计3600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00元。

(5)、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4、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党校路口东北角处原武**民医院家属楼院内,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魏某某的甘HA0111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武酒坛藏(15年)白酒2瓶、软中华香烟5盒。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41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5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其停放在武**医院老家属院内的甘A0111号白色丰田汉兰达车左后玻璃被砸,价值800元,被盗武酒坛藏(15年)酒2瓶、5盒软中华烟,损失合计1600元。

(2)、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党校路口东北角处原市医院家属楼院内就是其于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砸碎了一辆越野车后备箱车窗玻璃。盗窃车内武酒坛藏等财物的作案现场。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52度武酒坛藏十五年白酒2瓶,共鉴定为416元;软中华香烟5盒,共鉴定为325元,合计741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500元。

(4)、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5、2014年11月3日凌晨,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南苑小区大门内西侧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杨某某的甘HA9133白色现代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其停放在南苑小区楼下的甘HA9133白色现代车左后备箱玻璃被砸,价值300元,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价值3600元。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南苑小区大门内西侧楼下是其于2014年10月份一天晚上砸碎了一辆小车后侧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苹果电脑等财物的作案现场。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鉴定为1000元。

(4)、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无异议,电脑已被扣押、返还。

6、2014年10月6日,张*在武威市凉州区钟楼巷东侧100米处,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董某某甘H60889号白色丰田越野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2条、云烟(软礼印象)香烟2条、苏*(软金砂)香烟5盒。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525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5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0月6日早上,其停放在古楼小区的甘H6088S号白色丰田汉兰达轿车右后侧玻璃被砸,被盗2条软礼印象云烟、两条软中华、半条软苏烟,价值220元,合计3500元。

(2)、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置及车辆损坏情况。

(3)、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钟楼巷东侧100米处就是其于2014年秋天的一天晚上砸碎一辆小车后侧车窗玻璃,盗窃车内香烟、红酒等财物的作案现场。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云烟(软礼印象)香烟2条,共鉴定为2000元;软中华香烟2条,共鉴定为1300元;苏烟(软金砂)香烟五条,共鉴定为225元。合计3525元。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00元。

(5)、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7、2014年10月5日,张*在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发展巷内三石商贸公司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李*的甘HD5140号广汽传祺suv轿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男士挎包1个,内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2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1月6日早上,其停放在发展巷蒋家十字的三**公司楼下的甘HD5140号广汽传祺suv轿车右侧后排车窗玻璃被砸碎,价值200元,被盗灰色挎包1个,内装身份证、银行卡、证书等物品。

(2)、辨认笔录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发展巷内三石商贸公司楼下麻将馆旁就是其于2014年10月份一天晚上砸碎一辆越野车后备箱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地方。

(3)、鉴定文书证实,被砸车窗玻璃价值200元。

(4)、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8、2014年10月4日晚上,张*在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勤俭巷南口东侧铺面台阶处,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祁某某的甘H22969号起**跑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微卡付”牌移动手机智能POS机3部,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0月4日早上,其停放在勤俭巷南口马路边的甘H22969号起**跑车右后门玻璃被砸,被盗单肩包1个,内装现金14000元,3个POS机,每个价值468元,损失合计15004元。

(2)、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置及车辆损坏情况。

(3)、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勤俭巷南口东侧铺面台阶处就是其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砸碎一辆越野车后备箱车窗玻璃,盗窃车内挎包(挎包内装有POS机)等财物的作案现场。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微卡付”牌移动手机智能POS机三部,共鉴定为1200元。

(5)、被告人张*辩解没有现金,其余对。

9、2014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达府巷社区院内,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甘H98588圣达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灰色包1个,包内装有公司印章12枚。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0月3日早上,其停放在达府巷社区院内的甘H98588号圣达汽车左后三角玻璃被砸,修复花费900元,被盗灰色包1个,包内装有公司印章、收据等物品。

(2)、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10、2014年9月19日凌晨,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南二环路惠民二区内33号楼西侧空地处,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李**的甘HA5536号白色起亚索兰托轿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男士手提包1个,包内装有男士钱包、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9月19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惠民二区33号楼下的甘HA5536号白色起亚索兰托轿车左后窗被砸,被盗沙驰牌手提包、钱包各1各,包内装有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工程资料、驾驶证及现金2400元等物品。

(2)、辨认笔录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南二环路惠民二区内33号楼西侧空地处就是其于2014年9月份一天晚上砸碎了一辆小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提包等财物的作案现场。

(3)、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置及车辆损坏情况。

(4)、被告人张*在庭审中辩解没有现金,其余对。

11、2014年9月1日,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天宁苑小区19号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赵**的甘HD5777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9条。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85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9月1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天宁苑小区19号楼下的甘HD5777号白色丰田普拉多车左后玻璃被砸,价值900元,被盗9条中华烟、2盒苁蓉,共计9760元。

(2)、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置及车辆损坏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天宁苑小区19号楼下就是其于2014年秋天的一天晚上砸碎一辆白色越野车后备箱车窗玻璃,盗窃车内中华牌香烟、食品等财物的作案现场。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软中华香烟9条,共鉴定为人民币5850元;沙漠人参肉苁蓉2盒,共鉴定为2000元。

(5)、被告人张*在庭审时辩解所偷物品没有沙漠人参肉苁蓉,其余对。

12、2014年8月4日凌晨,张*在武威市凉州区钟楼巷内鼓楼小区13号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史某某的甘H68886号白色丰田汉兰达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兰州(丝绸之路)香烟2条、兰州(硬珍品)香烟2条。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2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4日凌晨,其停放在古楼小区12号楼下的甘H68886号白色丰田汉兰达车后玻璃被砸,价值500元,被盗黄兰州2条,价值1000元,黑兰州2条,价值320元,损失合计1820元。

(2)、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置及车辆损坏情况。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钟楼巷内鼓楼小区13号楼下就是其于2014年秋天的一天晚上砸碎一辆小轿车后侧车窗玻璃盗窃车内香烟等财物的地方。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兰州(丝绸之路)香烟2条,共鉴定为人民币1000元;兰州(硬珍品)香烟2条,共鉴定为人民币320元。合计人民币1320元。

(5)、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13、2014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全圣家园小区10号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李*乙的甘H79299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苏烟(软金砂)香烟2条、硬盒吉祥兰州香烟2条、云烟(软珍品)香烟2条。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早上,其发现停放在全圣家园小区10号楼下的甘H79299号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右后侧玻璃被砸碎,价值1000元,被盗2条苏烟、2条吉祥兰州、2条软云烟。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全圣家园小区10号楼旁边空地就是其于2014年夏天的一天砸碎一辆白色越野车后备箱车窗玻璃,盗窃车内香烟等财物的地方。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云烟(软珍品)香烟2条,共鉴定为440元;硬盒吉祥兰州香烟2条,共鉴定为460元;苏烟(软金砂)香烟2条,共鉴定为900元。合计1800元。

(4)、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14、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会馆巷内会馆幼儿园对面马路边,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张*甲的甘H89087号别*英朗小轿驾驶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手包1个。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4点多,其发现停放在会馆巷幼儿园对面路边的甘H89087号别*英朗小轿驾驶座车窗玻璃被砸,价值350元,被盗黑色BUICK小包1个,内装完税证明、车辆使用说明书等财物。

(2)、辨认笔录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会馆巷内会馆幼儿园对面马路边处就是其于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砸碎了一辆白色小轿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黑色小包等财物的作案现场。

(3)、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15、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十中巷子腾达小区附近,盗窃被害人赵*丙甘AQA770号银灰色雪铁龙车内墨镜1副、爱丽舍牌千斤顶1副等物品。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其发现停放在十中巷子腾达小区内的甘AQA770号银灰色雪铁龙副驾驶车门虚掩,车内行车证,驾驶证,黑色墨镜,千斤顶等物品被盗。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普通墨镜1副,鉴定为60元;爱丽舍牌千斤顶1副,鉴定为50元,合计110元。

(3)、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16、2014年5月6日,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天宁苑小区内4号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王**的甘H88259白色丰田霸道罕左后侧军面玻璃被砰,盗窃罕内雨示(九五之尊)香烟15盒、黄**(1916硬盒感恩)香烟1条。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5月6日,其停放在天宁苑小区4号楼下的甘H88259白色丰田霸道车左后侧玻璃被砸,价值500元,被盗1条半(九五至尊)牌南京香烟,价值1500元,一条金品黄鹤楼烟,价值1000元。

(2)、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置及车辆损坏情况。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天宁苑小区内居民楼下就是其于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砸碎了一辆小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香烟等财物的作案现场。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南京(九五之尊)香烟十五盒,共鉴定为1500元;黄鹤楼(1916硬盒感恩)香烟1条,鉴定为1000元。合计2500元。

(5)、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17、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盘旋路平安小区3号楼3单元楼口处,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冯某某的雷**傲小汽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未盗窃到物品。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5月5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平安小区3号楼门口的雷**傲小汽车左后侧三角窗玻璃被砸,被盗利群烟2条、黄**(小天叶)2条。

(2)、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张*辨认出武威市凉州区盘旋路平安小区3号楼3单元楼口处就是其于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砸碎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后备箱车窗玻璃的作案现场。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利群(逍遥)香烟2条,共鉴定为1600元;黄金叶(小天叶)香烟2条,共鉴定为1200元,合计2800元。

(4)、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夏天一个晚上,我在盘旋路南侧宗泰宾馆东侧的平安小区内砸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在后备箱里没有值钱的东西,什么也没有偷上。

18、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区北关十字金泽园宾馆门前,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韩某某的黑色奔驰R350型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五粮液水晶瓶白酒5瓶,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5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5月11日凌晨其发现停放在北关十字向北20米左右的人行道上(仁荣宾馆门口)的黑色奔驰R350型车左后玻璃被砸,被盗5瓶五粮液酒,手提包、钱包、身份证及现金2100元、钥匙等财物。

(2)、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张*辨认,武威市凉州区北关十字金泽宾馆门前人行道处就是其于2014年夏天的一天砸碎一辆黑色越野车后备箱玻璃盗窃车内白酒五粮液等财物的地方。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52度五粮液水晶瓶白酒五瓶,共鉴定为3500元。

(4)、被告人张*庭审中辩解无现金,其余对。

19、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中海花园小区楼下,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将被害人丁*的甘A72809号丰田酷路泽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丁*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份一天下午,其停放在天一时代城地中海花园小区楼下的甘A72809号丰田酷路泽越野车左后侧后备箱玻璃被砸,价值800元,被盗苹果iPad电脑一部,价值4600元。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银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鉴定为1700元。

(3)、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从我出扣押的iPad(64G)平板电脑是我砸车偷的,具体在哪里偷的我记不起来了。

综上,2014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在武威市**西大门处向吸毒人员李*贩卖毒品海洛因0.24克,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14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在武威市凉州城区内采取利用随身携带的铁榔头砸碎被害人车窗玻璃后盗窃车内物品的手段,盗窃作案19起,窃得车内烟、酒、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被盗物品经武威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共计价值30116元。

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贩卖国家明令禁止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301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且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所持第2、8、10、18起盗窃中没有现金11000元、14000元、2400元、2100元;第11起没有2盒沙漠肉苁蓉;第17起什么也没有偷上的辩解意见,经审查,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认定原则,应以被告人庭审供述认可的事实予以认定。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仿三星SANEP手机一部及毒资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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