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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任*甲元、指定辩护人闫*、翻译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十字北侧“建设摩托车”专卖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郝*甲红色新阳光牌两轮摩托车1辆,后任*母亲将摩托车归还给郝*甲。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元。

2、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松树乡中堡村8组砖厂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爱玛电动车1辆,后任*母亲龚某某将电动车归还给徐*。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700元。

3、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进入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冯某某家,盗窃仿诺基亚N69直板手机1部,后冯某某从任*处追回手机。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

4、2014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2组被害人郝*乙家中盗窃红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1辆,后郝*乙从任*处追回摩托车。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500元。

5、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黑色中兴R518S型直板手机1部,后何某某从任*处追回被盗手机。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

6、2014年6月份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任*甲家盗窃海陵牌红色两轮摩托车1辆,后任*母亲龚某某将摩托车归还任*甲。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000元。

7、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8200元,后何某某从任*处追回被盗6700元。

8、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十字北侧的“建设摩托车”专卖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郝*的红色巴山牌三轮摩托车1辆时被郝*发现并制止。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0元。

9、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任*进入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现金196元,当日何某某从任*处追回被盗现金150元。

10、2014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火车站街西凉路汉*大酒楼门前盗窃被害人柴*红色新钿牌两轮摩托车1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元。

11、2014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皇台十字西侧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红色圣火神牌两轮摩托车1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0元。

12、2014年11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政府门口西侧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红色圣火神牌两轮摩托车1辆。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100元。

13、2014年11月16日下午16时25分许,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政府门口盗窃被害人孟某某的红色银钢牌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00元。

被告人任*先后盗窃作案13起,盗窃价值2159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任*在盗窃案中有2起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对被告人任*在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任*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任某乙的辩护意见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闫玲玲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是聋哑人,被告人作案手段一般,被告人家属能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十字北侧“建设摩托车”专卖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郝*甲红色新阳光牌两轮摩托车1辆,后任*母亲将摩托车归还给郝*甲。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元。

2、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松树乡中堡村8组砖厂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爱玛电动车1辆,后任*母亲龚某某将电动车归还给徐*。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700元。

3、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进入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冯某某家,盗窃仿诺基亚N69直板手机1部,后冯某某从任*处追回手机。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

4、2014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2组被害人郝*乙家中盗窃红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1辆,后郝*乙从任*处追回摩托车。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500元。

5、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黑色中兴R518S型直板手机1部,后何某某从任*处追回被盗手机。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

6、2014年6月份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任*甲家盗窃海陵牌红色两轮摩托车1辆,后任*母亲龚某某将摩托车归还任*甲。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000元。

7、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8200元,后何某某从任*处追回被盗6700元。

8、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十字北侧的“建设摩托车”专卖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郝*的红色巴山牌三轮摩托车1辆时被郝*发现并制止。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0元。

9、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任*进入武威市凉州区柏树乡右三坝村6组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现金196元,当日何某某从任*处追回被盗现金150元。

10、2014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火车站街西凉路汉*大酒楼门前盗窃被害人柴*红色新钿牌两轮摩托车1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元。

11、2014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皇台村皇台十字西侧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红色圣火神牌两轮摩托车1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0元。

12、2014年11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政府门口西侧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红色圣火神牌两轮摩托车1辆。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100元。

13、2014年11月16日下午16时25分许,被告人任*在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政府门口盗窃被害人孟某某的红色银钢牌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00元。

被告人任*先后盗窃作案13起,盗窃价值21596元,其中盗窃既遂11起,盗窃价值20496元,盗窃未遂2起,盗窃价值1100元。

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报案、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残疾人证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聋哑人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第8、13起犯罪,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该部分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赃物,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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